商标的释义性-商标的适用范围填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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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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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释义应该如何写,标志创意说明如何写

我们经常说,好的设计必须有一个好的描述,特别是对于“精简”的设计艺术商标标志,“说明”显得更为重要。良好的描述不仅应以准确简明的方式反映设计师及其作品的意图和意义,而且应能使他们的文字和词汇流利。只需引入几个十字或几百个字,客户和读者就会很快识别徽标并产生共鸣,词汇在解释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公司商标标志的解释通常有其自己的词汇,其中涉及公司理念,行业特征,设计术语,美学,吉祥术语等。如果您有机地使用这些词汇表或以类推方式使用它们,则无需担心编写良好的说明。

什么是商标指示性使用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定义

指示性使用(名义性使用)是指用户在商业活动中真诚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陈述了他们自己的产品使用,服务范围和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其他特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直接涉及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最终目的仍然是解释用户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主要出现在零件贸易,维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消耗品的销售中。它用于表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所有者的产品兼容。与相关产品匹配或兼容的信息会传达给潜在的消费者。指示性用法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起源并很成熟,尤其是在1992年的New Kids案[2]和2003年的The Beach Boys案[3]中。

指示性使用通常是权利人商标的直接“复制”。如果使用传统的混淆判断标准,将导致侵权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能达到指示性使用的目的。实际上,教学使用是特殊的,要求法官分析和比较教学使用的特定情况。为了确定案例中涉及的使用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需要权衡三个要素。首先,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性。此元素考虑如果不使用商标,产品或服务是否将无法识别;第二,使用的数量和形式。该元素主要讨论第三方是否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第三,是否引起混乱。换句话说,第三方不得暗示其与商标所有者具有赞助或认可关系。

指示性使用面临一个问题:混淆与指示性使用辩护是否可以共存?就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而言,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并且被告提出了指示性使用辩护并且可以满足辩护的三个构成要件,则被告构成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并且不构成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这与学术界和法院一贯的观点相矛盾,即指示性使用是没有混淆可能性的使用。一些学者认为,混淆的可能性不能与法定的合理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并存,因为这违反了商标法的目的,避免了混淆的可能性。美国商标法专家麦卡锡教授还认为,“当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时,就无法确立合理的使用方式”,并且“只有在没有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才是合理的”。[4]但是,避免混淆的可能性并不是商标法的唯一目的。此外,商标法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和降低消费者搜索成本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美国《兰纳姆法》第33条(b)款对合法合法使用的抗辩要求以及早期的合理使用案例,并不要求被告否认混淆的可能性。 “其他人使用类似的商标描述他们的产品。法律或道德上的错误,即使客观上引起公众对产品的误解也是如此。 ”[5]因此,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混淆的可能性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