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问题 这些名称具有特定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政治意义。即使被申请,商标局也很可能拒绝它们。 Long Law Network韩金华律师 关于一个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 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以下文字和图形: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国旗相同或相似;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 (4)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 (5)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指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7)有种族歧视; (8)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9)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并且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应继续有效。 因此,只要您不违反上述规定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5年2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涉嫌侵犯其“快捷”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注册的“速成”商标是一种商品商标,原告在经批准的商品范围内拥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尽管原告注册的“ Quick”商标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原告使用“ Quick”商标作为其产品徽标已有13年之久。获得“ Quick”商标的专有权,在1997年至2002年之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并使用电视,报纸和其他媒体上的注册商标以及“ Quick”商标下的药品对产品进行了连续,全国性的广告和促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疗效,先后荣获“ 2001年海南省消费者满意品牌”,“ 2002年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质量信得过药品”等荣誉,“快捷”商标2003年4悦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因此,原告的“快速”商标符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快速”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利用原告的“ Quick”商标的信誉和广受欢迎,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厕纸上使用“ Quick”作为其产品标志。这种“搭便车”行为不仅误导了相关公众,而且引起了““快速”驰名商标的稀释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出售的厕纸上使用“快速”商标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