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我有个商标申请,比如是ABC三个字,预审通过了9个月,今天代理公司告诉我商标驳回了 1.商标可以由各种元素组成,例如中文,英文和图形。在检查时,每个元素也被分开并分别检查。只要其中一个要素相似,整个商标将被拒绝。它与排版和字体无关。水平,垂直,对角线,不规则,简化和传统都相同,并且都相似。 2. ABC和ABH形式的商标是否相似,有必要详细分析具体问题,主要取决于第三个字符(即C和H)是否有一定区别。例如“敬客隆”和“敬客来”,我认为它并不相似。龙和来完全是两个概念。另一个例子是“剑力轩”和“剑力居”,我认为它们是相似的。宣和居它们都指示位置并且缺乏一定的区别。近似判断没有绝对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慧。它只能根据从业者的经验和审查标准来判断。 3.我认为您收到的拒绝文件应该是真实的。 判断方法:在接受通知书和拒绝通知书上,有商标注册接受号(有效期和唯一性),登录China Trademark.com,选择“全面搜索”,输入接受号,然后查看有你如果有商标注册信息,则可以基本上确定收到的拒绝文件为真。您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原件,包括商标局发出的信封。 的原因有以下三个:①在文件下具有代理商公司的全名是很正常的,这种格式是格式,因此您不必问为什么 ②如果代理公司确实向您提交了申请,则他不需要伪造商标,商标局迟早会发布文件。 ③商标局的串通是胡说八道。如果审查员认为您的商标相似,则您有权驳回商标,无需假冒 4.关于费用,商标注册费用应为1500。这个价格是正常的。商标审查费用应为3000。这个价格太高了。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经初步审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指哪些 你好, 商标法第31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地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解释]本文是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1.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获得的权利,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公司名称权。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因此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申请他人已获得商标权的外观设计的注册。 2.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不当使用他人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本文的规定此次被添加到了《商标法》的修正案中,主要是为了抢注和注册他人以使用社会上已有的和有影响力的商标。 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是为了抢先以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已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恶意行为。应该停止它。为此,这次《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该条。首先,本文规定“不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即,抢注是恶意行为。其次,本文的规定并不涵盖所有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仅涵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也就是说,不允许抢先注册具有某些影响力的他人使用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结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取消抢注,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但是,这种撤销权申请的行使受到限制,并且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如果法定期限超过五年,则先前的用户将失去此权利。这意味着在先用户无权申请取消由于在先申请而已注册的商标。在这一点上,它体现了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先适用原则。根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如果您想注册商标,则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它应该申请自己的原始商标注册,而不应该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尚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从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本文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同时,从原用户可以行使撤销恶意注册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要条件。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对在先申请原则的补充。 希望它将帮助您希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