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律不能含有地名吗 您好,不可以,集体和地理标志商标可以是地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名为什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咨询委员会为您解答: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除商标成分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这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相当大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用作商标,因为生产商通常必须在商品上注明商品的原产地。当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时,它们常常使人们不清楚它们是商标还是地名,因此它们没有区别。另外,当本地公司使用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时,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认,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不便。因此,尽管《商标法》没有在修正案之前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但商标局要求自1983年6月起,不应该再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注册。《实施细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修改《商标法》时,地名被包括在禁止的商标范围内。 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外国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如果商标的地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注册。 扩展信息: 注册商标不得具有以下标志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并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认可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