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协议 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您好,可以从商标网站下载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1)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2)共存协议的基本条款和功能 1,事实陈述或“ whereas子句” 这种条款通常在国际合同的序言中使用;但是在共存协议中更实用。这是因为它可以清楚地说明双方之间共存协议的背景。如果两方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或合资关系,请说明事实,主管当局或法院应了解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经济基础,然后以此为前提来研究可能性商标共存引起的消费者困惑。如果当事方出于历史原因签订了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端当事方已在商定的条件下解决了先前的争端。主管当局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方的决定,从而有助于稳定当事方之间的经济关系。 2.“无异议”条款 由于双方达成共存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所引用商标的所有人有义务不反对商标申请。注册。但是,由于合同中谈到的是“考虑”关系,因此应该清楚,商标所有者履行“不反对”义务的先决条件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未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商标所有人可以引用的处理方法包括: (1)在此类条款中直接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如果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共存协议将自动取消;从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受取消条件约束”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会对主管机构或法院审理与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引用的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以此为理由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因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外,被引用的商标所有者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商定的商标使用方式是可能引起消费者困惑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合同,则商标所有人有权终止合同。这是合同法中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事实条件一经满足,引证商标所有人即可决定是否单方面终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被引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商标申请人发布撤销通知,并且该共存协议在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时即被撤销。后者对协议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裁决机构提出确认请求。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确定,所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相应地反对商标申请。当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不支持商标所有人的“违约指控”,则是否应对异议商标申请承担违约责任将取决于具体的争议。 (3)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条款,当商标申请人违反合同时,引证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考虑根据合同法主张“抗合同权”,然后提出申请。对商标申请的异议。辩护商标申请人的“指控违反合同”。从主管机关或法院的角度来看,尽管没有权利确定是否确立了所引用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行抗辩权”,但可以确定所引用商标权利人已经提出了共同诉讼。 -存在协议,并反对商标被申请的事实;并澄清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共存协议,这不是诉讼的重点。 3.确定商标申请条件 邀请这两个商标,并明确定义申请商标,以使两者之间有更明显的区别,并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不得未经许可而单方面更改申请商标的使用形式。被引商标所有者和范围。 4.申请商标使用限制 从商业交易状况的角度来看,商标申请人通常要求商标所有人引用共存协议;因此,后者应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制商标申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不仅有助于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了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涉及同一商品类别,则引证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仅在该类别中的某些商品上使用它。如果后者违反了协议,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它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因为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不同于双方约定的范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此外,双方还可以就商标的包装和装饰,徽标,使用区域,销售渠道,广告和促销达成协议。并且与这样的协议有关,它牵涉到更多的违约责任。 5.使用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均同意,如果主管当局根据共存协议不允许商标注册申请,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已申请的商标。商标申请人一旦将其商标用于相应的消费群体认可,它仍然有权根据共存协议再次申请其商标注册。这样的协议对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的商业意义,也就是说,在引用的商标的所有者的同意下使用申请商标,并可能通过使用使商标可注册。当然,引用商标权利人同意该协议需要双方进行谈判以及如何就相应条件达成协议。 6,一般术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仅用作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证据。因此,无论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不会对商标主管机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允许的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如果被引用的商标权利人否认他在共存协议中关于“不混淆”的陈述,他应该为此提出更令人信服的主张和证据。 被引商标所有人可以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反对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当局以共存协议对所引用的商标所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拒绝接受后者。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应指出共存协议是否对被引商标权利人具有约束力,也不能阻止主管当局接受被引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自我判断)。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将共存协议用作相应管理程序中的证据,而无权确定协议下的任何实质性问题。 3.侵权纠纷 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共存协议使用申请商标,理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申请人提起诉讼。这种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和“侵权”。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需要确定的是被告是否已在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下使用了被告商标。这种事实确定可以基于对共存协议下争端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