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权利人通常会通过法院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如果调解失败,则当事方仍需起诉人民法院。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的利益或者侵权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最高五十万元的赔偿。 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有哪些规定? 司法解释能否直接引用定性?——从一起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谈《商标法》的不足之处 不久前,XX品牌的注册商标(文字商标)的所有者A服装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声称该辖区内的B服装公司未经其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同一文本作为XX品牌的注册商标服装公司的名称主要用于服装上,误导消费者,并要求进行调查和起诉。工商部门依法立案侦查,但在定性的法律基础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见解。 的第一意见认为,应在商标法第52条第(5)款中直接引用“对他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进行表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引用《商标法》第52条第(5)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诠释〔2002〕32号,第1条,第(1)款,“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作为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显着使用的公司的字体大小。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依据。 作者认为第一意见较为合适。原因是: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命令,并处以行政处罚,应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6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下列事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 “从以上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施加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仅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三种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公商字[2004] 14号)中说:“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法律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参考有关的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运用司法解释。 ” 实际上,此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行《商标法》立法的缺点:在《商标法》第52条中,立法者应列出许多侵犯专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尽可能的注册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此外,《商标法》还应当明确赋予工商部门调查此案的权力,以解释和确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解条款”。□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