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二,与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 第四,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 五,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七,有种族歧视; 8.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九,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除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外,不得使用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应继续有效。 什么样的文字商标里不能用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