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或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性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禁止将其直接用作商标,不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将其用作商标,但不受保护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可能造成混淆,并且没有注册并禁止使用。或者,不申请同类产品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他人复制,模仿或复制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井口注册人的利益驰名商标受到损害。 〔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 解释涉及民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节选) (法律释义(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生效) 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模仿和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他主要部分的商标,是在同一商标或类似的商品,很容易导致如有混淆,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保护驰名商标有两种方法: “不注册”,b。 “禁止使用”。 3.受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A.著名商标已被他人复制,模仿或翻译,以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以上用法很容易引起混乱或误导公众,这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提供保护;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的商标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此,未经注册就不可能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并且除著名商标外,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归商标所有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对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享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专有权,并且可以根据法律对不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