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修改后有哪些调整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 )?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权,但对商标权没有具体定义。商标法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保持商标的声誉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个人认为,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授权。我认为商标侵权最重要的依据是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杰出律师团队现在简要介绍和分析新《商标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强诚信原则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已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是提倡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规范日益猖ramp的商标注册活动。可以预见,在将来的商标确认和权利保护案件中,该条款将作为底线条款被广泛应用。 2.禁止因知道他人已因商业交易而使用商标而蹲下商标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5条增加了第二段:“申请注册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影响:添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抢先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的商标。根据原始规定,此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它可以更有效地抑制商标抢注的频繁发生。 3.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增加侵权赔偿额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应在商标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同时,新的《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项理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更改主要是针对以下事实:版权所有者在实践中保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并且权利保护通常能带来回报。该修正案将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者的举证责任 修正的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之相关的书籍和材料时,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额。侵权主要归侵权者所有,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书籍和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的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者在要求获得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打击商标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5.添加有关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修订重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对于涉及单方面当事人的商标确认案件,新的《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判期限,对涉及双方的审判案件增加12个月的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能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影响:以上新内容限制了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判的期限,这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并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提高商标授权时间的可预测性。 6.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标准化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可以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的成员处以罚款。另外,新的《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一直混乱不堪,受到了批评。商标法中上述规定的增加,将有助于商标代理业的自我规范和健康发展。将来,如果当事人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任何不诚实或不正当手段,则可以提起投诉并将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该法要求代理机构赔偿。 7.添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声音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影响:将来,消费者熟知的QQ语音,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语音标志将可以注册为商标。 8.一个标签有多种类型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同一申请中为多个商品类别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影响:“一个商标,多种类型”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商标申请体系的重大变化。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对于经营更多业务并专注于商标注册保护的公司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审核系统 修订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审查商标异议之后,未建立并获准注册的商标将直接颁发给注册证书。如果反对者不满意,他只能要求商业评估委员会宣布如果注册商标无效,并且商标局决定提出异议并且将不予注册,则异议人可以向商业评估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影响:上述修正案对原始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从而减少了对异议人进行商标确认过程的障碍,并有利于及时获得异议商标的权利;对于反对者如果反对意见没有成立,它将不再有权审查反对意见。 建议:作为异议人,在该案的异议程序中,除了更充分地阐述异议的原因并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更多关注关键的异议案件,否则应反对不是如果成功,该异议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10.限制异议的主题和原因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33条将基于相对原因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从原来的“任何人”更改为“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其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持有人或感兴趣的方”但是,对于违反禁止和禁止规定的商标,新的《商标法》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恶意的异议,并避免其他人使用异议系统故意延迟商标注册的时间。但是,由于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系统,因此将需要时间来测试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 建议:作为反对者,应尽可能将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一起作为反对理由。单凭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要注意掌握的是“优先权人还是利益”。主题类别为“人民”,以避免因主题不舒服而引起异议或异议。 11.新增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法规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影响:“驰名商标”最初是一个法律概念,旨在加强对高调商标的保护,但长期以来,市场运营商一直在产品或促销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 。市场上对驰名商标广告效果的强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驰名商标制度的疏远。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禁止推广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旨在以“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标志。 建议:对于大多数知名商标公司,如果涉及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广告等,则有必要尽快调整和停止使用“著名商标”在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前尽可能。 12.在商标侵权判决中引入“容易引起混淆”的要求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57条将侵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原商标法第52条在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情况进行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况的侵权判决,添加了“易引起混淆”的判决要素。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似产品上使用和注册”确定具有相似商标的商标的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引起混淆”的适用要求。 建议:作为商标所有者,在以后的权利保护案件中,如果您想获得最终侵权裁决,则需要注意原因博览会和证据材料的组织不应忽略讨论和证据,即有关商标的使用满足“易于引起混淆”的要求。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在第四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中国不授予专利权。” 13.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段增加一个段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并定期发布专利公告。” 14.将第22条第2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该领域中,也没有任何具有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在申请日之前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记录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申请日之后已公开的专利文件中。 ” 的第三段修改如下:“创新性是指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重大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征和进步。 在第五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本法所指的当前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公知的技术。” 15.第23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均不得向国务院专利局提交相同的外观设计。该部门已提出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外观设计或现有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大不相同。 “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指的现有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日期之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外观设计。” 16.在第25条第1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6)项:“主要用作平面印刷图案,颜色或两者结合的徽标的设计。” 17.将第26条第2款修改为:“请求应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的第四段修改如下:“权利要求应基于说明书,清楚,简要地定义所要求保护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18.将第27条修改为:“如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则应提交外观设计的请求,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或照片应清楚显示需要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19.将第31条第二款修改为:“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个外观设计。同一产品或同一类别和成组使用的两个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交。 ” 20.第47条第二款修改如下:“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人民法院在宣布专利权之前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和调解协议。无效。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决定的执行或执行,以及已执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专利权人应因恶意意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的第三段修改为:“按照前款的规定,不得退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全部或部分归还。” 21.将第48条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申请的申请,为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四年,没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完全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视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22.在第50条中增加一条:“出于公共卫生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将已取得专利的药品授予和出口给符合人民参与原则的相关国际组织。中华民国。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 第二十三条,在第52条中增加一条:“如果强制性许可所涉及的发明是半导体技术,则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和本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 24.在第53条中增加一条:“除根据本法第48条第2款和第50条授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执行还应主要针对国内市场。 ” 二十五。将第51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为:“根据本法第48条第1款和第51条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合理条件下请求专利权人许可,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取得许可。 ” 26.将第54条更改为第57条,并修改为:“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支付。该缔约方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涉及使用费的问题。支付使用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27.将第56条更改为第59条,并修改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且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图片或照片中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第57条第二款改为第61条,并修改为:“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采用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则单位或个人生产同一产品应提供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在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和处理提供依据。 ” 29.在第62条中添加一个:“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三十,将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合并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对于假冒专利,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专利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宣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在第64条中增加一条:“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调查和惩罚可疑的假冒专利,可以要求有关各方对可疑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情况;对涉嫌当事人非法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并复制与涉嫌非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检查与涉嫌非法活动有关的产品,并有证据证明它们是假冒专利可以扣押或扣押产品。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32.将第60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专利侵权的赔偿额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则应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的付款合理的费用。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其类型等因素,决定给予10,000元以上的赔偿。专利权,侵权性质和情节等补偿款在100万元以下。 ” 33.将第61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侵犯专利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及时,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保证;如果他们不提供保证,则应拒绝该申请。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48小时。如裁定中止有关行为,则应当裁定。立即执行。申请重新审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决。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命令中止相关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撤销该措施。 “如果申请有误,申请人应赔偿被告因停止有关行动而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在第67条中增加一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证据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在起诉前向人民提出投诉。法院申请保留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该申请将被拒绝。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留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撤销该措施。” 35.将第63条的第一款改为第69条,并将第(1)款修改为:“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由专利权人确定,或经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使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产品后; ” (第5项)中增加一项:“为了提供行政审批,制造,使用和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制造或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