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律要求

提问时间:2020-05-0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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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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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有关商标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审理商标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商标权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

1.受合理使用限制

大多数商标的构成要素中都有词汇。除了少量的虚构词汇外,这些词汇大多数都是普通词汇。这些常用词汇作为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已经产生的第二种含义原始的固有含义仍然存在,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语音。由于它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不能用来剥夺他人的本义,也不应妨碍他人。诚实使用注册商标解释其产品信息。也就是说,它不得干扰他人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描述性用语

描述性术语的合理使用意味着他人仅出于商标中所用词汇的一般意图进行描述性使用,或使用商标来说明与产品相关的真实信息,并且商标所有者拥有没有权利阻止它。合理使用描述性术语。

《关于共同体商标有效性的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a)自己的名称或地址; (b)相关素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时间的标志或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有关的标志; (c)表示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标志,特别是用于表示商品零件和组件使用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做法。 “《卡塔赫纳协定》第1号EC指令第6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5条第708条,《美国商标法》第33条和《日本商标法》第26条均与EC商标条例基本相同,从而可以公平地使用描述性用语。在中国也有很多情况。例如,在中国生产的计算机像外国制造商一样被标记为“内部”。这是一种典型且合理的用法。

因此,在调查使用是否合理时,我们首先应检查是否必须使用它,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制,其次,是否主观地使用它,然后再检查其内容。表达与目标相符,表达方式是否符合商业习惯。

(2)合理使用先前的持有人

在先权利持有人的合理使用意味着,尽管已将某个字词或样式申请为商标注册,但在该字词或样式之前,已经存在诸如版权和专利权的在先权利,该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在先权利人行使在先权利,商标权利人无权在与在先权利人在先权利冲突的范围内行使商标权。

我国也有类似情况。 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直到1993年7月1日为止,与已在其他服务上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注册的服务均应连续使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众所周知的服务商标除外)。

(3)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

比较广告在欧美更为普遍,因此其商标法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22条将“在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比较”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1997年10月通过的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1号命令与《美国商标法》第34条具有基本相同的规定,赋予比较广告以法律地位。

欧美的比较广告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各种特征,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相似产品的种类很多,同质产品的生产者也很多。如果消费者缺乏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