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商标的绝对禁止

提问时间:2020-05-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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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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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性规定有四个,分别是: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旗,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相同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 (3)国际政府该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与官方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表明控制和保证的执行,但经授权的除外(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的; (8)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被排除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范围内;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一)仅具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说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3)缺乏特色。如果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已获得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商标申请带有三维商标的注册,不得仅具有商品性质引起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可能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采用。申请异,异产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会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有哪些

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条件:

首先,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易于识别的鲜明特征,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其次,不得将第10条中的以下标志用作商标:(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旗,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或特定位置,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和旗帜,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组织的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四)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执行的官方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5)相同“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种族歧视;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行为; (八)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还有其他不利影响; (9)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但并非来自该地区的非法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1.地名具有其他涵义或者是集体商标; 2.除认证标志部分外; 3.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再次规定(第11条),不得将以下标志注册为商标:(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达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和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同样,如果商标法规定(第12条)申请具有三维商标的商标注册,则其形状仅归因于产品本身的性质,即获得产品所需的形状技术效果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允许注册。

最后,《商标法》规定(第13条),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