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有哪些变化和新的规定 版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改,2010年第二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10年版本。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2008年第三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08年版本。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01年版本。此外,商标法的第三版于去年发布,目前尚不知道何时实施。。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哪些修改 2014年最新商标法修订版的最新内容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局申请商标注册。 ” 其次,将第6条修改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添加一个段落:“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正为:“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的徽标,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相似或相同,并且该地点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段的第七项修改为:“(7)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认商品的特性或来源等。” 6.在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将“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一段:“当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注册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要求保护驰名商标。商标符合本法规定。”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影响:“一个商标,多种类型”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商标申请体系的重大变化。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对于经营更多业务并专注于商标注册保护的公司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审核系统 修订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审查商标异议之后,未建立并获准注册的商标将直接颁发给注册证书。如果反对者不满意,他只能要求商业评估委员会宣布如果注册商标无效,并且商标局决定提出异议并且将不予注册,则异议人可以向商业评估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影响:上述修正案对原始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从而减少了对异议人进行商标确认过程的障碍,并有利于及时获得异议商标的权利;对于反对者如果反对意见没有成立,它将不再有权审查反对意见。 建议:作为异议人,在该案的异议程序中,除了更充分地阐述异议的原因并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更多关注关键的异议案件,否则应反对不是如果成功,该异议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10.限制异议的主题和原因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33条将基于相对原因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从原来的“任何人”更改为“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其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持有人或感兴趣的方”但是,对于违反禁止和禁止规定的商标,新的《商标法》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恶意的异议,并避免其他人使用异议系统故意延迟商标注册的时间。但是,由于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系统,因此将需要时间来测试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 建议:作为反对者,应尽可能将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一起作为反对理由。单凭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要注意掌握的是“优先权人还是利益”。主题类别为“人民”,以避免因主题不舒服而引起异议或异议。 11.新增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法规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影响:“驰名商标”最初是一个法律概念,旨在加强对高调商标的保护,但长期以来,市场运营商一直在产品或促销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 。市场上对驰名商标广告效果的强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驰名商标制度的疏远。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禁止推广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旨在以“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标志。 建议:对于大多数知名商标公司,如果涉及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广告等,则有必要尽快调整和停止使用“著名商标”在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前尽可能。 12.在商标侵权判决中引入“容易引起混淆”的要求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57条将侵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原商标法第52条在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情况进行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况的侵权判决,添加了“易引起混淆”的判决要素。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似产品上使用和注册”确定具有相似商标的商标的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引起混淆”的适用要求。 建议:作为商标所有者,在以后的权利保护案件中,如果您想获得最终侵权裁决,则需要注意原因博览会和证据材料的组织不应忽略讨论和证据,即有关商标的使用满足“易于引起混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