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中三维标志禁用条件的规定 商标有什么禁用条款? 商标的禁止条款是确定未列出的标志不得用作商标,或以下标志的使用是违法的,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且不得使用作为商标。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是: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标志性建筑的图形和图形该法规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尊严,军事威望,勋章的荣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该法规的目的是表示对外国政府和军队的尊重;但是,上述物品不被禁止,但可以在外国政府同意下根据相关国际协议使用。此内容在商标法中在第二个修改中添加。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该法规的目的是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并表示对它们的尊重。对于以上各项,不得使用原始规定,现在,根据相关国际协议添加例外。 (4)除授权的内容外,它与表示实际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该法规体现了对某些特定商标的保护,并阐明了特定的使用条件。该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的。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该规定表明了对这些国际集团的尊重。 (6)有种族歧视。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所有民族平等的原则,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手段。该规定体现了商标标志使用中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偏离真实性和欺骗公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该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社会风俗习惯,维护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商标禁止条款中,涉及地名的第二项修正案的商标法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用作商标。但是,地名还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为了适应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复杂情况,这些法规既有禁止事项也有排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