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所有者的权利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和转让权。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者可以在批准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批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的专有使用权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许可的商标和许可的商品使用。”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注册时批准的商品或服务。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更改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2)禁止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他人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排他性而不受他人干扰,这特别体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注册商标和其他侵权行为。可以看出,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效力范围不同。使用权与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有关,禁止权与未经许可的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有关。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注册人在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个限制:首先,它仅限于商标局批准的商品,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其次,仅限于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文字和图形,并且不能使用超出批准范围的相似文本和图形。但是,禁止权的范围不同。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第二,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第二,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第三,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 (3)许可证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通过签署许可合同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所有者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被许可人在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注册商标。从本质上讲,上述服务和许可制度对企业横向,联合发展,利用它们,扩大名牌商品生产,积极流通,满足消费者需求,改善社会经济意义具有积极意义。好处。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根据某些条件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获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始商标所有人失去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即商标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注册商标的转让应由双方共同签署,并应向商标局提出联合申请,该申请仅在商标局批准并宣布后才有效。 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并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项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提交单独的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未做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对于已被预先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为:“对于已拒绝申请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就事实和理由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章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引起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通过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28。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声明”。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法定时限届满,当事各方不得申请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进行复审,也不得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裁决委员会保留注册商标或声明的决定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32.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34.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人本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日不被续期,则该商标应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更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在第53条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40.将第49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取消或不取消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从通知之日开始在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1条增加了一条,作为第55条:“在法定时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未提交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42.删除第50条。 43.将第52条更改为第57条,并将第一项更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1)没有商标注册经该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导致混乱。” ,第48条,在第58条中添加一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 作为第59条,在第45条中加一:“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或者包含的地名,即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者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该商标。 46.将第53条更改为第60条,并修改为:“本法第57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争议,有关当事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不成功,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47条,将第55条更改为第62条,并将第一段第二项中的“帐簿”更改为“帐簿”。 第48条将第56条的第一和第二款更改为第63条,并修改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商标所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定。侵权导致的权利人。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情况严重,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两倍以上,也可以少于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第49条中,增加了一条,如第64条,第一段为:“如果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则被告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商标未使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