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A .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一个。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徽标,则应重新申请注册B。C.申请同一商标在不同种类商品上的注册,应根据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业务专家,请帮忙!帮帮我! 知识产权法多项选择题 1。复制bde 2。光盘 3。A B C D 4。abcde 5。bcde 6。阿卜德 7。公元前 8。广告 9。公元前 10。d 11。abcde 某些问题仍然存在,但其中一些方法存在问题,值得讨论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再次提出。让我们一起讨论。 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使用商标的独特功能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其他信息。 某些人通常认为商标的独特性是商标的独特性。实际上,商标的独特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独特特征,这是该商标与商标的区别特征。商标的独特性是指商标的属性,该商标标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独特性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商标的显着特征是商标的外观。两者之间的联系是:改变商标的独特特征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商标的独特性。 中国实施商标注册的合法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应以经批准可以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商标注册人经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的形式。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大多数商标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元素组成。在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经常或多或少地修改或更改商标,以满足商标的美学要求。在这方面,中国《商标法》采取法律禁止的态度:《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但是实际上,商标的一些小变化通常不一定会导致商标的重新申请。例如,可以稍微修改文本或图形的字体,颜色和位置。 实际上,商标局也容忍社会中存在大量商标差异的事实。很少责令其在时限内纠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①。 但是,与注册商标相比,商标的实际使用受到限制,并且对注册商标的任何任意更改都不能视为仍在使用注册商标。例如:1995年1月生效的《欧洲共同体商标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商标所有者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实际上并未将共同体商标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或连续五个在2010年,除非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共同体商标”,否则共同体商标应受到制裁”,但该条第2款还规定:“以下行为应视为在本商标内使用。第1款的含义:(a)社区商标与注册时使用的组合不同,而不会改变其独特功能……”。第48条规定:“(1)在注册有效期或注册续期期间,不得在注册簿中更改共同体商标。(2)但是,共同体商标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对共同体商标的任何更改。商标不得如果它基本上不影响原始注册商标的特性,则可以应所有者的要求进行注册。 (3)变更注册的公告应包括变更后的共同体商标图案。权利受到变更影响的第三方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反对更改注册。 “从法规中可以看出,如果连续五年未使用欧洲共同体的商标,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将与欧洲商标的注册方式不同。注册簿。只要所使用的商标不会改变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它就属于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对不影响注册商标实质性特征的部分进行更改。这种更改应被注册并宣布,受影响的第三方可以反对该更改。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自行更改商标的行为的态度以及该法典第714-5条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使用商标,连续5年注册时间所有者丧失了“商标使用权”,但是“使用形式改变但不改变显着特征”将使用视为“②”。 德国商标法有类似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维持注册商标或注册的要求取决于商标的使用,所有者必须在国内使用商标进行注册。对于商品或服务,除非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它,否则与注册商标形式不同的形式的使用也应被视为商标的使用,只要不同因素没有变化商标的鲜明特征”。但是,在有关商标撤销的法律第49条中,商标形式的这种自我改变行为不被视为撤销商标的理由③。 上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共同特征是商标的变更和使用不得超过商标在变更中的独特特征的限制。 中国的《商标法》没有关于商标修改限制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六条是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差异,是否可以将其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鲜明特征,则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否则无法确定是使用注册商标。在此,商标的显着特征也不会作为更改商标实际使用的底线而改变,从而改变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