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有普通许可-商标共有描述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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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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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是什么意思?

共有商标:指具有相同商标的索引实体所共有的商标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并行使该商标专有权的同一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什么是商标许可?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商标许可应为“商标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使用其注册商标。

2.商标许可的类型通常包括:(1)通用许可:“薄利多销”; (2)专有许可:禁止商标所有人专有使用; (3)独家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并行使用

3.企业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通常采用许可合同的形式,即颁发许可证。在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者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实际上,一些商标许可合同是独立的许可协议,而其他合同中包含的商标许可条款中则有相当多,例如技术转让和特许经营合同随附的商标使用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分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专有许可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约定的方法内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协议使用注册商标;指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约定的方法内将注册商标授予被许可人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协议使用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3。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和约定的方法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允许他人自行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也可以不向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通用许可证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下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利益相关者第四条第53条,包括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继承人等

商标使用许可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56条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中所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中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难以确定涉嫌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或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如果您出售自己不知道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购买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50条以下任何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1)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装饰,从而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便利的条件来存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以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第51条。侵犯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额不得超过非法经营额的三倍;不能计算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3条。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解,则可以向主管当局申请取消企业名称的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法律解释[2002] 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以下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的行为,这些行为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其他损害:

(1)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在与该公司字体大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醒目使用,这可能会导致相关商标误认上市;

(2)在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主要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并导致该知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被损害的商标;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造成的损失可以基于权利人因侵权而售出的商品数量减少或出售的侵权商品的数量为基础和注册商标产品单位利润产品的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或根据他们的权力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了赔偿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金额,类型,时间和范围。商标许可的费用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其他因素是综合确定的。

如果当事各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则应允许。

中华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则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删除,阻止和断开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并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