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 法释〔20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2日批准。特此宣布,并将于2002年10月16日生效。 2002年10月12日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下列行为属于对商标法第52条第5款所规定的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与企业规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显着使用,这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误认上市; (2)复制,模仿和翻译其他人或作为其主要部件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在不同或不同商品上的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并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 (3)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模仿和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他主要部分的商标,是在同一商标或类似的商品,很容易导致如有混淆,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3条商标法商标许可的第40条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1)排他性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仅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协议期限,区域和协议方式下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许可协议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协议; (2)专有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许可人在协议期限,区域和协议方式下使用注册商标,并且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协议但是,不允许他人单独使用注册商标; (3)通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协议期限,区域和协议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允许其他人在其商标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拥有。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产权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专有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起起诉或在商标中注册如果该人不起诉,他将自己提起诉讼。通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下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续展注册商标的期限内申请续展,未经批准,提起诉讼,侵犯另一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即人民的法院应接受。 第6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进行侵权的地点,侵权商品的存放地点或扣押地点,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前款所称侵权货物的存放地点,是指大量或经常存放和隐藏侵权货物的地点;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扣押侵权商品的场所。 第7条对于针对涉及不同侵权地点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执行其中一项被告侵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仅针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8条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种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第9条商标法第52条第(1)款指定的商标相同,这意味着将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基本上没有视觉上的区别。二。 第10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商标是相同还是相似: (1)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2)商标的总体比较和商标主要部分均应进行,并且在分开比较对象的同时应分别进行比较; (3)要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