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规定》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 1.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超过20,000件(套),或者非法所得额超过20,000元,或者非法经营额超过200,000件。元; 2.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著名商标徽标; 3.尽管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对非法制造和销售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徽标进行了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非法制造或出售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徽标; 4.使用诸如贿赂之类的非法手段来宣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徽标。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发[1994] 111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已参加或缔结的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民事侵权,除了责令侵权人承担制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给予犯罪者必要的制裁,例如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或根据案情具体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