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有权使用文化遗产名字来注册商标吗? 私人可以使用文化遗产的名称注册商标,但是,如果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化遗产,则不能注册商标。 文化遗产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非物质形式存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世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商标法规定,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中央国家所在的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相同器官位于;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经授权者外,与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文化遗产包含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则不能将其申请为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