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的适用法律的解释》,人民法院应认为被告的注册,域名使用等构成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1)原告主张的民权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三)被告在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中没有权益,没有注册和使用域名的理由; (4)被告拥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恶意的如果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处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为恶意软件:(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为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例如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已故意导致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 (3)为不当利益而提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 (4)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准备使用它,但旨在防止权利人注册域名; (5)在其他恶意情况下。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拥有的域名在争端之前已经获得一定声誉,并且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域名区分开,或者具有其他足以证明它不是恶意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得裁定被告恶意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6日第4条和第5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