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驰名商标有哪些品牌-法国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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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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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什么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与无法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不会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公众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确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商标法规则商标争议第五章第41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取消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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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更全面保护体现在《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识别的规定》中”

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

第1条旨在规范驰名商标的识别,并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了本条例。

第2条驰名商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某些带有商标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第3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解决以及行业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罚过程中,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当事人要求的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第4条驰名商标的识别遵循案件识别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5条如果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根据《商标法》第13条要求保护驰名商标,则可以提出书面请求与商标局一起保护驰名商标和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第6条在商标未注册复审和请求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第13条,如果当事方要求保护驰名商标,则可以提交书面保护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裁决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7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县,州)及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州)违规发生的级别并提出投诉。在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中,请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8条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事实和真实性负责。

第9条下列材料可用作证明符合《商标法》第14条第1款的证据: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了解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例如商标使用的历史和范围以及注册的商标。如果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则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期限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例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广告媒体的类型以及过去三年的广告量。

(4)证明该商标已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材料。

(5)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过去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税金,销售区域和其他材料。三年

前款所称的“三年”和“五年”是指针对异议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即向异议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之前的三五年。要求无效和调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要求保护驰名商标之日的三五年之前。

第10条如果一方根据本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请求,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适用第35条,37,4在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时间。

第11条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7条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核实投诉材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决定立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查。 ,《实施细则》第3条和本条例第9条并审查。初步验证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和案件材料的副本送交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市(地,州)级工商部门提交的与确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商务管理部门遵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第三条的规定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查。如果验证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收到用于确定该商标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识别驰名商标的请求和案件材料的副本。已知商标。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备案机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因素,但并非全部。其中的作为前提。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核实有关情况,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协助。

第14条商标局在审查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识别有关的材料后,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局批准后的60天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治)。所在的地区或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告给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侵犯商标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规定商标已经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一方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基本上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并且另一方对异议权也没有异议。驰名商标,或者尽管有异议,但异议的原因和所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侵权案件备案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并结合有关证据,给予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违反商标的,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以欺诈手段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应当撤销有关商标的识别,并通知举报驰名商标确认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18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了本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没有履行其对与驰名商标识别有关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职责,也没有履行第13条的职责。规定。如果没有提供协助或没有履行核查职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处理违反本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或者未报告未提交报告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驰名商标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20条涉及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人员,忽视其职责,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利而进行的渎职,非法处理与驰名商标有关的问题,接受当事人财产,并根据有关规定获得非法收益处理。

第2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