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一章自测题,求答案 东风汽车的标志(商标)来历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方式 近日,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的“供应链管理指标体系”正式推广应用。该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旨在加强零部件的标准化管理,提高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的供应链管理水平。 自今年以来,东风汽车配件公司针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供应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并发布了供应链管理指标体系。在四个不同级别的子公司,部门,车间和团队中,有17个项目,例如库存周转天数,成品的库存周转天数,生产周期(L / T),时间合规率(STAR)和销售需求计划准确性。 “供应链管理指标体系”分解了零部件的供应链,并在统一定义指标名称和定义的基础上,针对每种指标的不同特性给出了清晰的计算公式,从制度视角规范东风零部件各级生产管理和物流管理业务指标结果体系,以达到进一步规范东风零部件供应链管理,带动供应链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 标识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1章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的标签,防止质量欺诈,并根据《食品质量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及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些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包括分包装)和销售的食品的标签和管理。 第3条本法规所称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粘贴,印刷和标记的标签,用以指明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数量,消费或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等文本,符号,数字,模式和相关信息的其他描述的通用术语。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国家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2章食品标签的内容 第5条标签应贴在食品或其包装上,但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贴标签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签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易于理解,科学合法。 第6条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表明食品的真实性质,并满足以下要求: (1)如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食品名称的规定,则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2)如果国家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食品名称,则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或通用名称; (3)在标记诸如“新创建的名称”,“花式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区域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之类的名称时,会误导人们误解,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指定的名称或分类(通用)名称应在所示名称附近标上相同的字体大小; (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通过物理混合制成的食物的名称,其外观均匀且难以分离的食物名称应反映食物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别); (5)使用特定的加工技术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由动植物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加上“人工”和“仿制”字样。“或”素数,以及食物真实属性的分类(通用)名称。 第7条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的来源。 食品生产地应根据行政区划标记到地级地区。 第8条食品标签应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为依法注册并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应根据以下规定相应地进行标记: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应标明其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支机构或公司生产基地,应标明公司和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记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委托加工食品生产但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人,应当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上注明;受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应当取得委托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注明受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包装食品应标明包装者的姓名和地址,并注明包装者的文字。 第9条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则应标明食品的具体储存条件。酒精含量超过10%(包括10%)的饮料,醋,食用盐和固体糖可以免于标记保存期限。 日期标记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使用“年,月,日”。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净含量。对于包含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应标明排水物质(固体)的含量。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列在食品包装的同一显示页面上。净含量的标签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11条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的成分表。 第27条违反本条例第6条至第8条和第11条至第13条,并且未标记应标记的内容,应责令限期改正;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8条违反《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第9条和第15条,未在规定的日期标记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警告标志或中文警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净含量上作标记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处分。 第30条如果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未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徽标,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 伪造,欺诈性使用或更改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1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注食品营养成分,热量和定量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标有禁止使用的内容,则应责令其在期限内进行更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定了待遇。 第三十三条伪造,假冒食品生产日期,货架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来源,伪造或使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食品标签与食品或其包装分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无视职责,滥用职权,屏蔽或散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