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K®是注册商标吗?之前没听过这个牌子,近期朋友们都说很好用 您好,向日葵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TXK这个商标在国内有多个类别并且被多个不同的申请人进行了申请注册。请说的再详细一点,您说的这个牌子是什么产品或者是哪家公司的产品,才能够确定。 像“康帅博”这种假冒产品,为什么要和真的差一两个字,名字完全一样不是更容易欺骗吗? 兄弟,太天真啦,考虑闷声发大财之前也要考虑好风险啊,啥叫风险社会?就是讲:我搞个差不多的被发现了,也就是侵权,民事责任。更严重点吊销、罚款,行政责任。但是一模一样的玩意儿搞出来了,那不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责任,蹲大狱的啊!谢律师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假冒“的标准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这完全没错。依据在于: 2004年12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关键就在于什么叫“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对公众产生误导”。为是么说“康帅博”不能定罪,“康师父”要定罪呢?首先就是主体标准。上文的公众不一定是全体消费者,方便面这个不好说,但是医疗器械,乐器设备呢?这些都是有特定消费对象的,比如医生,乐师,只有这些人认为“基本相同”才有意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把“相关公众“解释为“与使用商标所标标示的某类商品与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超过10%的被调查者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存在“误认的危险”。我国没啥子规定。然后是观察标准。就是在前者的条件下,怎么判断“康师父”是“基本相同”,“康帅博”不是呢?“基本相同”又不同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近似”,它对侵权商标的要求低于“相同”却又高于“近似”,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概念。需要借助“隔离观察”和“整体观察”。在申请商标时,判断一个商标能不能被注册,是不是跟其他商标“近似”就要用到这种方法。 1.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商标)应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既不能将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分别观察后凭借极易影响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般不可能带着上次购买的商品,并将其与欲选购的商品进行比较,而只会以来脑海中对商标并不精确的大致印象。因此,尽管两个商品存在差异,但经过隔离观察后给人留下了近似印象的,就应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2.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还应进行“显著部分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映像的部分是否相同。商标可能有数个要素构成,而消费者往往只记住了其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部分,如果这部分也出现在另一商标中,就容易认定两个商标近似。 3.最后,还要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在整体上给人留下了非常接近的印象,而不能仅对两个商标中相对应的部分进行比较。有时两个商标均由数个要素构成,有些相对应的要素之间本身并不相似,但由于采用了相同的结构,致使两个商标在整体上接近,此时也构成商标相似。下次要蒙声发大财的时候,记得先找我,我帮你策划一下商标怎么改,被抓了能不蹲大牢……Σ(っ °Д °;)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