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2019年度典型案例 鼓楼法院2019年度典型案例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结合审判工作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精准普法,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治修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推进新时代一流法治城区和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首善之区、幸福鼓楼建设。 典型案例 1 村民承包海域被政府征收 鼓楼法院依法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 2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3 瓷砖胶“蹭名牌” 鼓楼法院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4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鼓楼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见实效 群体性矛盾纠纷速解决 6 楼上邻居改厨房为卫生间 楼下住户忧心忡忡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判决:房屋装修不得损害楼下邻居权益 7 全市首例贩卖“G点液”新型毒品案 贩卖男子获刑5年 8 私家车兼职跑滴滴出事 保险公司不赔 鼓楼法院:拒赔理由成立 9 未经授权美术作品印制成明信片 发行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10 小区业主众筹装电梯 未出资业主不享有电梯使用权 11 执行利剑护法威 鼓楼法院依法严惩拒执罪 12 重拳打击“套路贷” 诈骗、寻衅滋事犯罪集团全线崩盘 案例一 村民承包海域被政府征收 鼓楼法院依法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1990年2月15日,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养殖池签订了一份《海滩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1990年2月15日起,共计50年。2003年7月22日,某政府向海域使用权人何某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根据该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法定代表人为何某、项目名称为“何某养殖池”、用海类型为海水养殖、批准使用终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8日,本案讼争海域被某政府征收。2017年11月20日,某养殖池与某政府签订《何某养殖池征收搬迁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约定征收补偿共计44.5万余元。由于某政府认为某养殖池与某村民委员会对于该海域的定性及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要求杨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协商或诉讼。同日,某政府还与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何某养殖池征收搬迁协议书》,其内容与某养殖池与某政府签订的征收协议内容基本一致。某养殖池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被告政府立即支付原告海域补偿款44.5万余元。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可以证明讼争海域的使用权人系原告某养殖池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现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的《杨某养殖池征收搬迁协议书》中关于某政府认为某养殖池与某村民委员会对于该海域的定性及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并要求原告与第三人协商或诉讼,系被告单方作出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缺乏事实根据的错误认定,被告据此将该海域补偿款暂存其财政账户,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政府向原告杨某养殖池支付讼争海域补偿款4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本案通过判决被告履行行政协议,维护了养殖者合法权益,助力诚信政府建设。 案例二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基本案情: 某政府就某街道某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翁某限期搬离该单元房屋,并提供了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还提供过渡房供翁某过渡期间使用,但翁某经催告后仍未搬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某政府向鼓楼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该单元房屋执行强制征收并拆除。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某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翁某所有的某单元房提供了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案,由被执行人选择一种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方案合理。某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及协调化解方案,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具有可执行性。故鼓楼法院依法对某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某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房屋的征收关系到福州地铁四号线省立医院站的建设进程,鼓楼法院紧紧围绕“服务中心、保障大局”的要求,立案后第一时间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审查,及时做出裁定,有效保障了地铁四号线建设的顺利推进。2019年以来,鼓楼法院审查了多起此类案件,在坚持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均能保质保量的及时审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三 瓷砖胶“蹭名牌” 鼓楼法院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瓷砖填缝料、瓷砖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媒体和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品牌。2001年2月21日,原告申请注册了图文组商标,该商标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某五金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瓷砖胶产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了被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瓷砖胶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权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两者均由图形、中文和英文或拼音字母组成,将两者整体观察、隔离比对,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且被控侵权商品为瓷砖胶,属于建筑粘合材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应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者商标标识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瓷砖胶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明显相似,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会,这是典型的“蹭名牌”行为。近些年来,这类“蹭名牌”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不良商家在自己的商品上仿冒名牌商品的标识、标语或图形,意图混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商品与名牌产品具有某种关联,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这种“蹭名牌”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侵害了名牌商家的声誉,更是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鼓楼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有效维护了商标市场的秩序。 案例四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公司甲与公司乙订立《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公司甲以自己名义代理公司乙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进口相关货物。后该《代理进口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公司甲与公司丙。林某自认,其系公司丙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丙于2013年初至2014年3月,林某以公司乙的名义与公司甲签订了35个代理进口合同;货款是公司丙通过公司乙的账户汇入公司甲的账户;公司丙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公司甲货款1636.3万余元,并确认“所欠余款与公司乙无关,由公司丙承担”。公司甲起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丙承担还款责任;林某对公司丙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均由公司丙提取,保证金、货款由公司丙通过公司乙账户支付,公司丙根据实际提货及付款情况与公司甲对账,确认欠付的货款金额。据此认定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公司甲与公司丙。公司丙应履行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林某为公司丙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其自认公司丙无法支付货款的原因系林某的老乡将相关货物取走后未向其支付,另其还将公司丙的款项以其个人名义出借他人,可以认定林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滥用了公司丙的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债权人公司甲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某应对公司丙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法创制的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鼓励投资,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躲避债务,挪用公司财产,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极大的交易风险,只有对股东滥用权利、缺乏商业诚信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才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的判决,有效保护了有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辖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五 鼓楼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见实效 群体性矛盾纠纷速解决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鼓楼法院陆续收到仓山法院移送的31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接收到案件后,鼓楼法院迅速组织多元化解综合协作中心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公司解散了研发团队,停止营业。2018年8月至10月15日,某公司结欠多位劳动者工资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共计约5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31位劳动者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判决结果: 调解员多次拨打电话通知被告,经过耐心的劝说,被告同意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承认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称个人会对劳动者负责。但因资金困难、公司已无财产,在支付期限上无法与劳动者们达成一致。因涉及人数众多,且被告公司确实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胡某愿意个人以公司名义陆续还清欠款,调解员对劳动者开展思想工作,鉴于被告调解态度良好,建议先行签订调解协议,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在协议中约定,若有一期逾期未还,劳动者即可一次性对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分期、延长,被告某公司每月偿还每位劳动者一千多元不等,2019年8月,最终31件追索劳动报酬在立案阶段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为仓山,实际经营地为鼓楼。仓山法院已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此31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移送鼓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如何妥善处理、让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积极在诉前给予调解,势必能最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中经鼓楼法院多元化解综合协作中心调解员多方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调解在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上的优势体现的淋漓尽致。 案例六 楼上邻居改厨房为卫生间 楼下住户忧心忡忡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判决 房屋装修不得损害楼下邻居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郑某系同一栋楼上下楼层的邻居。原告陈某称,被告林某、郑某住在其楼上,于2011年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直到2014年底才完成,装修期间多次因装修扰民、违规改建、地板设计缺陷产生噪音等问题与邻居及物业发生纠纷,原告多次上门与被告沟通,被告并未实际采取措施,故原告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被告拆除相应改建、恢复原先厨房及阳台的使用功能,并拆除被告房屋铺设的地板装修,重新整改直至将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 判决结果: 审理期间,经办法官至现场勘验,发现在原告家中阳台对应的位置、被告家中改造为厨房,原告家中厨房对应的位置、被告家中改造成卫生间,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郑某装修自家房屋,虽属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擅自改变了房屋原设计规划和房间用途,既未进行申报登记、告知邻里,也未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违反了建设部的相关规定,且造成了一定的隐患,故鼓楼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述改动并恢复原功能使用。关于地板的噪音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且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家中声音并未超出正常分贝,故原告的其他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装修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家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出现了很多改动房屋原有布局的情况,也由此引发了许多邻里纠纷。本判决告诉我们,装修时涉及结构的改动,要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房屋的整体安全和邻居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被法院判令拆除,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金钱,还可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业主合理合规的装修行为,邻居也应予以包容和理解。本判决兼顾了装修业主及邻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民法上处理相邻关系所遵循的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案例七 全市首例贩卖“G点液”新型毒品案 贩卖男子获刑5年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日至8月20日,被告人任某向被告人赵某购买并让他帮忙代发G点液犀牛13次共计45支给他人。2018年6月6日至8月28日,被告人任某先后四次共计贩卖10支G点液犀牛给叶某。期间,被告人任某、谢某经共谋,由被告人任某负责出资进货、推广、联系买家,被告人谢某帮助被告人任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等地送货,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8月15日至9月6日,被告人任某两次指使被告人谢某将9支G点液犀牛卖给“金公子”,第二次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谢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缴获14支G点液犀牛。随后,被告人任某也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他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内缴获1支G点液犀牛,并在两人共同租住的单元房内查获765支G点液犀牛、15支G点液鹿、230支G点液凤凰。经鉴定:G点液犀牛(鹿)是指内有一疑似针剂,无针头,针剂内为淡红色液体,每支含量5ml,成分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浓度平均为2.3mg/ml,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依赖性与甲基苯丙胺比例为1:1。G点液凤凰未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是新型毒品——“G点液”,是福州市审理的首起此类新型毒品案件。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概念,“G点液”主要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5-Meo-diPT)成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市面上有犀牛、麋鹿、凤凰等强度等级不同的“G点液”。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印发《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及折算表证实:1克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5-Meo-diPT)相当于1克甲基苯丙胺。近年来,大众对传统毒品有了清醒的认识,绝大多数人能做到主动远离,坚决拒绝,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伪装性、欺骗性非常强的新类型毒品,因不为大众所知、听起来“无害”而令人丧失警惕。鼓楼法院审理此类新型毒品案件,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还将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 案例八 私家车兼职跑滴滴出事 保险公司不赔 鼓楼法院:拒赔理由成立 基本案情: 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维修费后,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对价关系,自用车辆风险小故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故保费高。刘某驾驶的轿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其行为可导致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租赁公司作为车主及刘某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刘某如何使用车辆,未对刘某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进行制止,甚至默许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作出特别提示,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提醒私家车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险种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如有不明白的,应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后,如实填写投保单。此外投保后,如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如此可避免投保人因自己的主观臆断,草率的填写投保单,导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使投保人投保的目的落空。 案例九 未经授权美术作品印制成明信片 发行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著名画家项某的彩色美术作品甲,2009年,吴某创作了陶瓷作品乙,2010年初,某发行公司发行明信片陶瓷名人宣传册一本并印制了以吴某的陶瓷作品乙为蓝本制作的明信片1000枚。项某的代理人通过某网站向卖家购得该明信片两张。项某起诉后,该网站已删除卖家提供的上述明信片图片。涉案明信片与项某的彩色美术作品甲经比对,两者在画面内容、人物造型、元素布局、构图、线条等方面一致,区别在于人物及物品的色彩不同。吴某曾出具《授权书》,同意将自己的陶瓷作品无偿提供给该发行公司制作宣传册。项某将该发行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发行公司赔偿画家11万元、判令某网站移除注册商户上传的涉案明信片图案。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出版时间早于吴某陶瓷作品形成时间,发行公司将吴某陶瓷作品乙印制成明信片发行,已侵犯了项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某网站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明信片的图片,故某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发行公司赔偿原告项某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发行人的发行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了相关著作权问题。发行人将涉嫌侵权的美术作品印制成明信片发行,对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构成侵害。而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交易平台,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行人与交易平台在相关产品的发行、出售活动中,往往对于产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没有严格审核,导致发行、出售的产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鼓楼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助于群众提升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文化产业规范发展。 案例十 小区业主众筹装电梯 未出资业主不享有电梯使用权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甫与黄某甲于2015年6月4日从案外人陶某君处买卖取得鼓楼区西环中路某房产所有权,并登记他们名下。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周某、黄某乙作为业主代表办理该单元楼电梯加装事宜,包括电梯设计、买卖电梯、买卖电梯IC卡系统、电梯安装、井道改造等,该单元楼4层至7层单元17名业主均根据相应比例对加装电梯出资,原告陶某甫及前权利人陶某君未就电梯加装出资。现该单元楼电梯设有电梯IC卡管理系统,原告陶某甫未持有该电梯卡,无法使用该电梯,原告陶某甫主张其为楼宇电梯共有权人,享有该电梯使用权,原告陶某甫与诸被告对费用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取得电梯使用权。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建于该单元楼诸业主共有部分之上,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原告陶某甫作为该单元楼业主,本应享有电梯共有权,但案涉电梯加装筹备期间,原告陶某甫及前权利人陶某君均参与电梯加装筹备并充分知晓该事实,但两人均未出资加建电梯,亦未发表异议,应视为各方间已就电梯的权属事项达成约定,即原告陶某甫及前权利人陶某君对电梯加装不出资,故不享有电梯使用权、共有权,也不负有相应的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共有权并主张支付相应费用取得电梯使用卡,系对双方之前约定之变更,理应取得诸被告一致同意,现双方对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之诉请鼓楼法院难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甫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楼宇为老旧小区,业主间互相协商建设电梯以便利业主上下楼宇,部分低层业主同意在对加装电梯不出资的情况下同时不享有电梯的使用权,其余业主通过出资而获得电梯的使用权,各业主已对电梯的使用权归属作出了约定,各方均应恪守该约定。现部分业主欲重新获得电梯使用权,应与出资业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部分业主主张其为楼宇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亦不能随意变更诸业主先前达成之协议,在业主间对电梯使用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对于老旧楼宇加装电梯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归属方面具有启发意义。 案例十一 执行利剑护法威 鼓楼法院依法严惩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教、林某偿还王某借款38.7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教于2018年2月7日将其名下房产予以转让,所得款没有用于返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某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鼓楼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以被告人林某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2月22日,林某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1日,检察机关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还清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全部借款本息。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林某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在追究刑事责任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还清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要执行的情况下,为对抗执行“自作聪明”将其名下的房产予以转让,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将转让款用于返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当前法院重要任务。对那此有能力执行,而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隐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拒执罪”就是对其高悬的“利剑”,也是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的重要法律武器之一。2019年,鼓楼法院先后将11件11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5件5人,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人依法受到惩戒,努力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十二 重拳打击“套路贷” 诈骗、寻衅滋事犯罪集团全线崩盘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为非法牟利,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控制设立某投资公司,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从事非法放贷及“套路贷”违法犯罪。被告人郭某雇佣赵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财务,负责公司账务、资金往来、工资发放等工作;雇佣李某铃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查询客户抵押房产信息、办理房产公证及协助郭某处理其他公司事务;雇佣被告人潘某利、覃某、郑某东、郑某、谢某尖、赵某、赵某焰和林某杰(另案处理)等员工成立“风控组”,负责对拖欠借款的客户上门讨债。 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工合作,形成一体,先后在本市多地通过网络或中介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借款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款,并额外签订不利于借款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代为开锁委托书”“房屋腾退委托”等空白协议,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房产公证手续。而后被告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付借款人借款金额后,即要求借款人分别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目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公司另外一人名下,后又以“平账”的方式虚增借款人债务。在借款人未及时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以违约为由,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喷油漆、写大字、堵锁眼,甚至强行换锁进入借款人家里等方式恐吓、威胁借款人及其亲属,严重侵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人潘某利、覃某、郑某东、郑某、谢某尖、赵某、赵某焰、林某杰为重要成员,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潘某利、覃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郑某东、赵某焰、谢某尖、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赵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鼓楼法院受理的首起涉恶集团犯罪案件,系典型“套路贷”案件,涉及8起犯罪事实、8名被告人及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3项罪名,案情错综复杂、证据繁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办理难度较大。鼓楼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快审快结,在短短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高质高效完结案件,从严打准打实涉黑恶案件。该起“套路贷”案涉案金额巨大,审理阶段共判处财产刑48万元,追缴供犯罪使用的财物113.472万元,退赔被害人房产2套价值234.34万元。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在案件生效后快速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执行,目前已冻结被告人郭某存款5662.22元及房产两套,追缴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7万元。该案的审理对建立符合本辖区的涉“套路贷”案件审理机制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为办理“套路贷”类型案件提供一些经验和指导。 下一步,鼓楼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鼓楼法院全媒体工作室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