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商标废物利用-旧商标法原文

提问时间:2020-06-1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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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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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理案件中,出现新旧商标法冲突是,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规定:“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工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适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工商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原则就是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原则。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虽然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各自权限范围做了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他们之间还是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因此需要明确当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应根据什么原则来选择适用。《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确立了以下几项适用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不溯及既往原则。 以上几个原则,是工商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在执法实践中不能只顾其中一个原则,而应统筹运用,并综合运用工商机关法律规范冲突的其他解决途径,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执法效能。

清理闲置商标!《商标法》有哪些规定?

“无主商标”的处置方法1.全面清理无主商标结合各地建立注册商标数据库和管理档案工作,对积压在商标代理机构无人认领的商标注册证,上缴至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由商标管理部门对照所在地的企业登记资料或户口登记资料查找闲置商标的所有人或继受人,督促商标所有人、继受人认领或处理商标。2.对无主商标进行公告对清理出的无主商标,由所在地工商局将调查资料上报商标局。由商标局参考法院做法发布认领公告。鉴于商标是民事权利,为慎重起见,认领公告可刊登二次或延长公告期(公告期一个月),确保权利人或继受人有充足的时间认领。3. 将无主商标收归国家继受并依法处置对经公告无人继受的商标,将其商标权利收归国家继受,并组织拍卖。具体可由商标局委托第三方平台作价在网上挂牌公开拍卖,使得这些商标资源为有需求的企业所用。商标公开拍卖实现的价值,收缴国库。商标局与财政部可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收入一部分归国家,一部分返还国家工商总局用于商标事业。此项工作不仅工作量极大,而且专业性颇强,因此建议可参照瑞士政府把续展商标的注册交给指定公司统一办理的做法,来指定一家专业机构协助办理该项事务。“不使用商标”的处置方法“不使用商标”虽然长期闲置,但仍然有权利主体,不宜按照“无主物”的处理方式进行。建议可按照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处理。1.定期验证,督促使用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对三年以上“不使用商标”限期整改,督促使用。凡积压在商标代理机构权利人三年以上不认领的商标注册证统一上缴至商标局,由商标局或第三方机构以满“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2.满足“不使用”条件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无使用意愿的“不使用商标”或经限期整改仍不使用商标的,可由商标局按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规定撤销。3. 建立商标名称备选库对于经过上述两个步骤成功撤销的商标,可以由商标局或商标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其统一放入专门建立的商标备选库,为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标申请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商标资源,以体现政府服务经济、方便企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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