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骗局何时休? 原创 cqdeguo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月9日 去年年底,参加某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项目验收,当时齐爱民教授,为验收专家组组长,我为专家组成员。在听取汇报材料中,其中有一项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经请示组长齐爱民教授,我专门就驰名商标的问题进行了陈述,希望在正式的验收报告中,不要将“驰名商标”作为成果纳入。今天,又见到,某国家级开发新区发文,对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评优奖励时,其中有一项:凡是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政府奖励50万。其他省市,还有的奖励200万。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对驰名商标重新进行了界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商标法修改的条款中,仍然沿袭了2013年修正案中,对驰名商标涉及的相关条文。“驰名商标”已经从一个大家追捧的“香饽饽”,到了今天行业内讨厌的“烫手山芋”。而这个“烫手山芋”,在评定知识产权创新园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知识产权奖励等方面,还在大行其道。某些单位、某些部门,为了一己私利,或者是部门利益,对法律已经明确的“驰名商标”,还在卖力的“追捧”,究竟何为?? 一、“驰名商标”的前世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有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当时,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在当时,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将驰名商标标识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作为一种至高的荣誉。 二、“驰名商标”的今身 今天的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涉及驰名商标的主要就是上述两条。 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讲,第十三条,当你(商标)有一定地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他人揍了一顿(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保护(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一句话,驰名商标只是“在挨揍的时候,才能申请保护”。试想一下,如果大家明白了这个道理,还有谁会争着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很明显,前面第十三条,是“挨揍了,为了寻求保护,可以申请认定”,本身就是一件“不好意思”的事情;而第十四条,简直是“雪上加霜”,“挨了揍,不准对外讲”。这次是《商标法》立法的真正目的。 现在可好,“驰名商标”在创新园区考核指标中,作为一个考核指标;在知识产权评优中,作为一个单独的评优奖励。《商标法》立法目的,是将“驰名商标”作为“挨了揍,只能申请认定保护,但是不准对外讲”。由此可见,是谁在积极宣传推广“驰名商标”,我想这些人是不是没有读懂《商标法》,还是基于部门利益,或者是其他不可言说的目的,在迷惑公众。 三、希望 前几年,当“驰名商标”的“皇冠”已经取消了,一些省市还在认定“著名商标”,却被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娃娃,一阵“强攻”,“著名商标”瞬间就不见了踪影。这群学生娃娃值得点赞! 现在大家都习惯听到赞赏,很少有人愿意听到批评,我也一样。希望相关部门对此有所认识,也希望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多参与讨论。 作者简介: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