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明商标的概念-简述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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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家”商标案:如何让混沌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得以澄明?【附判决书】

邓宏光 西南知识产权

2016-03-24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最容易审理的,也是最难审理的。最容易审理,是因为商标案件中很多因素都很模糊,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区间,以至于如何自由裁量都不算“错”;最难审理,也是因为商标案件太模糊,要让判决书的论证使人感觉纵横捭阖、一马平川、令读者心旷神怡,点头称是,很不容易,重庆市一中院判决的“和美家”商标案似乎有这种味道。

该案案情普通,问题也很常见:如何认定一家想方设法搭他人便车,又“做好”了侵权防火墙的医院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是免费,原告又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且被告还提交利润表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何酌情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透过被告“善意”的表象,认定其主观侵权的故意?凡此种种,似乎是每一个商标纠纷案都会遇到的问题。

该判决对这些常见的“典型”问题作了条分缕析剖析,逻辑严谨,论断精彩。为此,笔者特摘录或归纳其中的精彩片段,与读者共享:

1.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何时可以被认定为对其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判决书认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当企业字号经过长期使用从而与企业名称产生稳定联系时,才可能实现企业名称的功能进而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获得法律的保护”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和美家”字号已经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产生了稳定联系,故“和美家”字号不能与被告的企业名称划等号,被告关于其突出使用“和美家”标识是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 如何认定先使用权,尤其是如何认定实际使用的时间?判决书认为,先使用抗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使用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2)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有一定的影响;(3)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被告批准设置的事实不能推导出被告已于该日实际成立,更不能推断出被告已从该日起使用其企业名称。

3. 中文企业名称不侵权,英文企业名称也不侵权?判决认为:即使被告的企业名称可以翻译成“United Family Healthcare”,且被告使用其中文名称不构成侵权,如果其英文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进而造成混淆,同样应当被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也即,被告使用中文企业名称不侵权不能成为其使用英文企业名称不侵权的理由。

5. 如何酌量损害赔偿数额?判决书认为:应当重点考虑如下因素:(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2)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3)被告的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及盈利能力;(4)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5)本院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情况;(6)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者: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53号

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

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辩称:1、被告企业名称的核准时间早于原告“和美家”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故被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在先权利,被告使用“和美家”字号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 “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是被告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该英文名称与原告的“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使用该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使用的“”标识系从他人处购买所得,被告此前并不知道该标识系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获知相关情况后,被告已经停止使用该标识。被告在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4、被告即使有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不足以给原告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5、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行为;2、被告使用“”、“和美家”以及“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标识是否构成侵权;3、责任承担。现分析评判如下: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行为。

二、被告使用“”、“和美家”以及“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三、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被告在经营医院服务中使用“”、“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标识以及突出使用“和美家”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被告的行为发生在重庆,其影响范围亦主要限于重庆地区,基于行为与责任相当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在《重庆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立即停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标识,并立即停止在医院服务上突出使用“和美家”标识。

二、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四、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重庆晨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消除影响。

五、驳回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祖新

审 判 员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琰

编辑|成丽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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