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问题 柴元春 北京市常鸿律所 4月15日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问题 鉴于: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如何定义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本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如“三五”“555”;“多美”“美多”;“江汉”“汉江”;“乐声( LE SHENG)”“乐声( YUE SHENG)”等都是相同商标。另外,将中文名称与罗马拼音并写的商标改为仅用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应视作相同商标。 (二)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参考案例 1、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73民初1741号 2、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民终字第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