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典型意义-假冒注册商标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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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就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4月25日,最高民检察院对外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围绕典型案例及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回答了记者提问。

1.能否介绍一下,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亮点工作?

2.近20年来,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什么趋势?背后原因是什么?请简要介绍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

答:近20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的趋势主要包括: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仅有190余人,而2019年这一数字增至1.1万余人,增长约56倍。二是从涉案罪名来看,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每年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的比重均超过80%,特别是近5年来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比上浮至90%左右。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占约10%左右。三是从案发地域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福建、四川、湖北等地。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快速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被不法分子觊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已由1999年世界排名第七位,到2010年即跃升至世界第二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数量不断提升,2018年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804.9万件,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达235万件、11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4.2万件。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带来的财富呈几何式增长,一个品牌价值连城已不是神话。这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贪图的“肥肉”,试图通过侵权行为不劳而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上升。二是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全国形成打击合力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定不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所有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国务院2004年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0年和2011年,先后成立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这些机构、机制统筹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我国各级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统筹安排,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力,让侵权犯罪行为充分暴露、无处遁形。三是法律、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织密保护法网。我国制定或修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刑法并专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及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司法依据。四是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升。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普法教育、新闻宣传、以案释法、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氛围,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的比重持续加大,权利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通过惩治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愿望强烈,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企业报案引发。

检察机关顺应案件激增等形势变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部署安排,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应有作用。一是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裁判不公等行为,确保对侵权被告人罚当其罪。三是联合最高法等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四是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移送等机制。五是自2014年起每年发布一批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导。

3.检察机关目前正在试点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进展怎么样?成效如何?

答: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2013年即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开始探索,后在上海市8个金融检察部门试行,2018年5月全面推行,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好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在总结上海、北京等地司法实践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12项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5项诉讼义务,使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协助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选择这六个省份作为试点,主要是考虑上述省份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具有代表性。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六省市共受理审查起诉相关案件1024件,告知1401名权利人,告知率已达90%以上,获得权利人普遍肯定,预期成效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加充分,显著节约了维权成本。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得以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上海松江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假冒饮用水犯罪系列案件中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的娃哈哈、农夫山泉、雀巢公司代表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对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公开听证,均邀请权利人到场并发表意见。

第二,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可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如江苏徐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因权利人众多,难以逐一查找,对部分权利人通过公告告知,红袖添香和网文欣阅两家公司看到了,已经和徐州市检察院取得联系,正在积极准备被侵权书目及其权利文件。

此外,试点地区许多检察机关还自我加压,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告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上海将告知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广东、浙江等地在疫情期间实行远程视频告知等。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董事长邱光和在得知检察机关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后评价说:“检察机关这么努力在依法保护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我们更有信心把企业办好!”

下一步,最高检将继续加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在全国予以推广。希望媒体朋友们多为检察机关鼓与呼,让更多权利人、行业协会知晓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4.此次发布的不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例都提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介绍一下这项制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这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答: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从立法上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而言,控辩双方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自然也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占审查起诉案件审结数的比例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去年12月,这一比例高达85%以上,略高于适用平均数值,主刑最高只有七年有期徒刑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力度更大也在情理之中。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疑难复杂,客观证据收集有限,直接认定犯罪有一定难度,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查证案件细节、起获犯罪工具、查明赃款赃物去向等有重要价值,可以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害人也就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检察机关会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被害人的诉求能否实现往往体现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这也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其谅解,有效减少甚至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有利的制度设计。在本次发布的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被告人邱某与被害单位签订协议,赔偿220万元并保证一定期限内不再从事与被害单位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的研发和经营,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减少社会戾气。通过摆事实、讲证据促使行为人自愿认罪服法,有效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减少和预防了其再犯的可能性,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弭社会戾气,促进长治久安。如本次发布的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官多次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宣讲法律政策、核实沟通细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体现罪责罚相适应原则,最终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4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国内外被侵权企业对判决结果也无异议,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5.在疫情期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检察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涉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特点?

答: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最高检积极作为,多措并举,严惩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各类涉疫犯罪。一是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指导文件。如《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等,领导、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二是制发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时提供办案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依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三是发布办案解答,组织召开全国检察系统视频培训,积极化解办案难题。针对案件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意见,会同最高法两次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形式正式发布,对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中的难点问题等加强办案指导。同时。通过全系统培训的方式,重点就“问题口罩”等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司法政策等问题提出要求。四是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2月中旬以来,最高检连续发布了十批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四批专门结合假口罩、假消毒液案例以案释法,既给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提供了指引,又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效果。

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工作力度不打折扣,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如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办理程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案中,克服疫情特殊时期困难,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及时远程提前介入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并依法快捕快诉,该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个多月时间。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认罪服,没有上诉。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这些特点:一是犯罪对象集中。涉“问题口罩”案件超过85%,其余案件涉及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二是罪名集中。主要涉及5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深度交织。比如同样是口罩案件,由于口罩种类、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不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竞合的规定,有的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6.当前,知识产权案件领域“两法衔接”开展情况如何?可否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方面有什么好的举措?

7.我们注意到,去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今年4月初,又印发了2020-2021年贯彻落实该《意见》的推进计划,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规划?

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门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保护的措施,内容详细、全面,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这对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保护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迅速制定了工作方案,列出了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接下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完成的重点工作有:第一,刑事检察方面。制定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旨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和质效。同时,我们还将配合其他中央和国家部委,推进刑法知识产权犯罪条文的修正,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规定,以进一步织密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网,优化刑事诉讼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二,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行为。第三,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办案组、人才库、技术人才库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第四,对外交流方面。注重扩大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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