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商标欺诈消费者-假商标欺骗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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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以假迪奥商标与经销商签约!被判全额退还30万代理费_徐女士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假迪奥”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亦修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亦修公司”)以与国际知名品牌“Dior”相接近的“eddaDior”商标开展业务,并在与经销商签订代理合同时隐瞒了“eddaDior”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侵权等信息,被判向原告代理商徐女士返还30万元代理费。

9月12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该案因亦修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如不返还商标使用费,有违公平原则。

将“eddaDior”当成“真迪奥”,代理商交30万后发现被骗

2017年11月,该案原告徐女士与亦修公司签订了《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约定徐女士获得甲方开发的“eddaDior”产品的特许经营权,代理经销区域为辽宁省,合同有效期一年。

亦修公司拥有的“eddaDior”商标使用权源自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法国迪奥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9月出具委托书,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25类“eddaDior”商标委托给亦修公司,用于开展生产、销售女装等业务。与此同时,经营国际知名品牌“Dior”的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迪奥尔服装公司”)也以“Dior”字样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在徐女士与亦修公司签约前3个月,迪奥尔服装公司对法国迪奥公司注册的“eddaDior”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后“eddaDior”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8年5月,签约近半年后,徐女士的客户发现了“eddaDior”商标的问题,追问徐女士该商标是否是真正的法国品牌。之后,徐女士与亦修公司进行沟通,发现所经营的“eddaDior”并非真正的法国“Dior”品牌。就此,徐女士终止了经营活动,并在与亦修公司沟通退款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有关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徐女士与亦修公司签订涉案《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是基于与国际知名品牌“Dior”相接近的“eddaDior”商标的品牌效应。而法国迪奥公司所持有的“eddaDior”商标,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徐女士与亦修公司之间签订的经销代理合同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经销代理合同解除后,亦修公司收取的代理费30万元应该退回。但亦修公司不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ddaDior”曾被认定为是侵权商品,被告被指刻意隐瞒信息

上诉时,亦修公司表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故意欺诈,涉案合同在“eddaDior”商标被无效前可正常履行。涉案合同签订后,亦修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徐女士持续提供了经营资源,包括指导其开设招商展厅、提供招商样衣等;徐女士因为得到亦修公司独家经营权,占用辽宁省的市场却没有向亦修公司订货,导致亦修公司在当地的市场空白近一年,反而使亦修公司蒙受很大商业损失。

据悉,在亦修公司、徐女士履行经销代理合同期间,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曾就亦修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亦修公司委托他人制作“eddaDior”标识并自行将领标贴在服装上进行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Dior”专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亦修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未及时通知徐女士关于“eddaDior”商标已被认定侵权的信息,由此可见,亦修公司故意隐瞒了涉案商标效力的重要信息,对合同最终无法履行存在重大过错,徐女士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徐女士不仅未从商标使用中获利,反而因商标无效受到了经济损失,如不返还30万商标使用费,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亦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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