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葛多年的“鳄鱼”商标纠纷,今日再上最高法对峙_科斯特 作者|Bean (本文1546字,阅读约需3分钟) 提及鳄鱼服饰,不管你是高楼大厦里的白领,还是街头巷尾的小贩,总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士穿着这一服装。然而,这些鳄鱼的关系又有谁能分清,是一条鳄鱼还是两条鳄鱼,头朝向左,还是朝向右。而围绕着这一只“鳄鱼”,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公司)已经连续多年对簿公堂。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着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鳄鱼”的前世今生 (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商标) (卡帝乐公司“鳄鱼”商标) 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在评审期间,卡帝乐公司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共同提交了《权利继承声明》,明确卡帝乐公司于2012年3月受让引证商标,系该商标权利人。同时继承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各项权利,参与该案件评审程序,并保留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所有请求理由及主张。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拉科斯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裁定提审此案。2018年9月,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 直击庭审现场 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建于1933 年,在发展中逐渐成为全球知名品牌。中国改革开放后,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并进行使用,之后卡帝乐公司申请了其他引证商标,对拉科斯特公司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影响,但商评委认为即使两件商标中的鳄鱼图形有一定近似性,但“CARTELO”英文字母是“CARTELO及图”商标的主要部分,不足以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裁定“CARTEL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于是,卡帝乐公司在其商标注册成功后,反过来对拉科斯特公司的原有商标进行无效宣告请求。若依统一标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近似,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因此,拉科斯特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 再审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公司称,新加坡鳄鱼(卡帝乐关联公司)创立于1943年,且最早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且先于拉科斯特鳄鱼获得知名度。几十年的市场发展中,鳄鱼图形的头部朝向始终是双方最显著的区别特征,法国鳄鱼始终实际使用“头朝右”的鳄鱼商标,新加坡鳄鱼始终使用“头朝左”的鳄鱼商标。本案中法国鳄鱼却故意破坏早已形成的既有格局,恶意注册“头朝左”的鳄鱼图形商标,意在挤压新加坡鳄鱼的市场份额。本案并非孤立的个案,而是属于双方众多商标争议中的重要案件。解决本案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双方历史背景、商标实际注册及使用的已有秩序的基础上,并有利于后续定纷止争,从社会效益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将鳄鱼图形头部朝向确立为划分双方商标秩序的判定标准。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违反了2011年商标法二十九条的规定,与卡帝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