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处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提问时间:2020-08-1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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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1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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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总局疑难核名

4月26日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一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恶意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成员国至少应自一商标在该国驰名之时起对该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以排斥发生冲突的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

二、[对恶意的考虑]在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时,可考虑将恶意作为评估竞争利益的诸多因素之一。

第二条 发生冲突的商标

一、[发生冲突的商标]

1.只要一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于造成混淆的,即应认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2.无论所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只要一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认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1)该商标的使用会暗示其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系,并且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3)该商标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3.尽管有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3)目的规定,适用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2)目和第(3)目的成员国可以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在全体公众中驰名。

4.尽管有本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但:

(1)只要一商标在驰名商标于该成员国驰名之前,已于该国使用、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在与使用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便不得要求该成员国适用本条第一款第1项,以确定该商标是否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2)只要一商标在驰名商标于该成员国驰名之前,已于该国特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提出注册申请,便不得要求该成员国适用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确定该商标是否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对恶意使用、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除外。

二、[异议程序]如果适用法律允许第三方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可构成提出异议的依据。

三、[宣告无效的程序]

1.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权自注册机构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要求主管机关作出裁决,宣布与其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注册无效。

2.如果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对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自注册机构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应作为作出此种宣布的依据。

四、[禁止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权请求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禁止使用与其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该商标的使用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对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不可以规定期限]

1.尽管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是恶意注册的,成员国对于提出宣布该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不可以规定任何期限。

2.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是恶意使用的,成员国对于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请求不可以规定任何期限。

3.根据本款确定是否有恶意时,主管机关应考虑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的注册人或使用人在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获得注册时或使用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理由知道该驰名商标。

六、[对于已注册但未使用的不可以规定期限]尽管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已经注册,但从未使用,成员国对于提出宣布该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不可以规定任何期限。

第三条 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

一、[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

1.只要一企业标志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认为该企业标志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1)该企业标志的使用会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且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该企业标志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3)该企业标志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2.尽管有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3)目的规定,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和第(3)目的,成员国可以要求驰名商标在全体公众中驰名。

3.只要一企业标志在驰名商标于该成员国驰名之前,已在该国使用、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便不得要求该成员国适用本条第一款第1项,以确定该企业标志是否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但对恶意使用、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除外。

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权请求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禁止使用与其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允许提出此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该驰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对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不可以规定期限]

1.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是依恶意使用的,成员国对于提出禁止使用该企业标志的请求不可以规定任何期限。

2.根据本款确定是否有恶意时,主管机关应考虑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人,在其企业标志提出注册申请时、获得注册时或使用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理由知道该驰名商标。

第四条 发生冲突的域名

一、[发生冲突的域名]一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只要至少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即应认为该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

二、[撤销;转让]驰名商标所有人应有权请求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由相关域名注册机构撤销该域名的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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