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以商标出资吗-股东可以使用商标

提问时间:2020-08-18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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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股东能否以注册商标或专利使用权出资?_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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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权出资并将部分股权赠给他人,能否在公司设立注销时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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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注册商标或专利运用权出资?

黄璞琳

股东能否以专利运用权、注册商标容许运用权、商业秘密运用权等学问产权运用权,向公司出资?

1993年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运用权,必需中止评价作价,核实财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运用权的评价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办理。”1995年原国度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注销管理暂行规则》,明白规则以专利权、注册商标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办理产权转让(注销)手续。以上法条所称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是指一切权或专有权本身,而不包括容许运用权。深圳市人民政府1998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就规则:“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益,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益,也不包括有关权益的运用容许。”

不过,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将股东出资方式修正扩展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财富除外。 ”2013年修订的现行《公司法》,对该条出资方式未作修正。

工商总局2005年底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注销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则:“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财富出资的,应当契合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则。”而工商总局2014年2月发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注销管理规则》,删除了前述有关以其他财富出资应当契合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专项规则的条款,进一步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

就专利、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学问产权的运用权益,能否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财富的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议以及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未见明白规则或结论性意见。在2012年工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展开的18条《意见》里,倒是明白提出“支持上海探求专利运用权等学问产权出资”。从中可看出,固然尚未见明白结论性意见,但“积极探求拓宽公司注销中非货币财富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富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直至允许或者说不由止以专利运用权、注册商标运用权出资,应当是一种趋向。

从法理上来讲,商定期限内的专利容许运用权益、注册商标容许运用权益、商业秘密容许运用权益、容许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富。除触及国度秘密、国防等国度利益外,现行法律也未遏止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商业秘密权益人、著作权人将商定期限内的前述学问产权的容许运用权益,允许被容许人自行再容许或转让给第三方。实务中,注册商标再容许也时有发作,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容许备案表格中以致列有“能否再容许”一栏。也就是说,只需学问产权人自己愿意,商定期限内的学问产权容许运用权益,是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富”,从而契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财富的规则。

当然,从学问产权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学问产权的容许运用普通是基于容许人与被容许人双方的信任关系,学问产权容许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款限制被容许人再容许。另一方面,将“商定期限内的专利容许运用权益、注册商标容许运用权益、商业秘密容许运用权益、容许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学问产权容许运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富的,当该公司呈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中止破产清算时,若前述学问产权容许运用权益仍在商定期限内,则该容许运用权益(剩余容许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财富,从而招致在剩余容许时限内该学问产权人对被容许运用人的选择权、控制权受限。以致可能招致学问产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经过竞价方式取得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学问产权在前述剩余容许时限内的运用权。而且,将“商定期限内的专利容许运用权益、注册商标容许运用权益、商业秘密容许运用权益、容许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学问产权容许运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富托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该公司再容许权。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等学问产权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容许,以及该公司呈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第三方取得该学问产权剩余容许时限内的运用权,这是个重要问题,也是严重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