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商标保护情况说明-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权解释

提问时间:2020-08-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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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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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合理界限的区分|拍案说法

文 | 叶胜男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要旨

2.个体工商户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对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之时的企业名称及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审查,以此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而不应以双方后续的发展及现今的实际状况作为评判的基准与依据,亦不能当然地以其上述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就以此反推其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时即具有恶意。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58号

基本案情

原告:A摄影工作室。

被告:B摄影工作室。

原告A摄影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带有“尼可”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

2.被告在《钱江晚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短于30天);

4.被告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尼可”文字;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A摄影工作室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请求权基础,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是被告店招门头上使用“NICK KIDS”及中文“某儿童摄影”,与原告权利商标构成混淆。另A摄影工作室主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4款:“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认定的请求权基础,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尼可”两字。

(诉争商标)

被告B摄影工作室答辩称:

审判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共有两个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B摄影工作室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A摄影工作室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文字主体部分“尼可”系其主要识别部分,与被诉标识““NICK KIDS”+“某儿童摄影”经比对在整体上构成近似,虽然在英文字体上有所差异,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中文字体相同,英文字形相差不大,很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B摄影工作室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

二、B摄影工作室注册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评判B摄影工作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就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之时的A摄影工作室的企业名称及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审查,以此认定B摄影工作室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而不应以双方后续的发展及现今的实际状况作为评判的基准与依据,亦不能当然地以其上述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就以此反推其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时即具有恶意。

”注册商标,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A摄影工作室至今未在浙江省开展经营业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辐射范围,在B摄影工作室注册时并无充分证据能够印证。尽管A摄影工作室成立时间早在2015年2月11日,但其未举证证明其积累的知名度在B摄影工作室注册之时已覆盖杭州地区甚至浙江省范围,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B摄影工作室在注册之时系明知A摄影工作室品牌知名度,即使大众点评网中出现“某儿童摄影”,仍未能证明达到引入误导的混淆程度,故难以认定B摄影工作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具有恶意攀附A摄影工作室商誉的故意。本案中,综上,就在案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B摄影工作室注册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为是“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庭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本案调解结案。

评析

本案系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企业名称权是指依法登记的企业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内对某一名称的专用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试图通过合法的企业名称登记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因而容易引发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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