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商标之争-关联公司 商标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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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认定

【案例分享】“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认定

剑扬知产

2月23日

编辑整理:剑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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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形势严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径可谓是“毒树之果”。通常认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不宜作为相对注册事由的兜底条款来进行适用。但面对恶意注册的严峻现状,在实践中,商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均试图探讨该条款恰当的适用方式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问题。

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与浙江省义乌市庆鹏公司围绕“SHEERLOVE十分爱”注册商标展开权属纠纷,其中便涉及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认定。本周案例分享将为大家呈现该案二审判决的相关内容。

【裁判要旨】

经营者大量申请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利标志、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以囤积、销售,引发大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乃至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诉裁定;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分析】

一、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本案诉争商标系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查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查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一般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制的是除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欺骗手段之外,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

商标注册原则上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不仅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亦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非以使用为主要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特别是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注册或囤积商标的情节的,通常可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果商标注册行为仅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一般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但如果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亦损害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由本条款加以调整。

本案中,包括诉争商标在内,庆鹏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维多利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标识相同、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抄袭和刻意模仿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相应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依据其抢注的商标对维多利亚公司的经销商提出侵犯商标权之诉,严重损害了维多利亚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庆鹏公司作为化妆品行业的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近八百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并引发了大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乃至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即便根据庆鹏公司自身陈述,其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亦仅一两百件,且现有证据表明庆鹏公司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名下商标,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庆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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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友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伊维特·古德弗兰克,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王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雅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庆鹏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6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4月17日,上诉人庆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巍,被上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韩雅洁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3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分两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获准注册“VICTORIA’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清单、部分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VICTORIA’SSECRET”品牌商品目录册、制造商名单及地址列表、销售额等数据统计材料的复印件;

3、1997年至2011年中国消费者通过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网络店铺购买“VICTORIA’SSECRET”服饰类商品并寄送至中国大陆地址的部分订单发票、订单记录和运输单据的复印件;

4、在百度网、谷歌网上以“VICTORIA’SSECRET”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得的结果页打印件,媒体对“VICTORIA’SSECRET”品牌及商品的报道的打印件或复印件;

5、商标行政机关就案外人申请注册的“VICTORIA’SSECRET”“Victoria’sLove”“Victoria’sgarden”等商标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和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6、2014年10月,在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官方网站、谷歌网、淘宝网中搜索“SECRETCHARM”所显示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网页打印件;

7、庆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诗蜜尔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介绍及官方网站页面,庆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诗蜜尔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清单及详细信息;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VICTORIA’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为检索词的部分检索报告;

9、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在外文杂志《COSMETICWORLD》和《OK!》上刊登的“SHEERLOVE”系列商品广告复印件;

10、网易网2013年7月的一篇报道,其中提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SHEERLOVE”系列商品。2015年5月,通过美丽说、淘宝网、一淘网等时尚、购物网站以及百度网、谷歌网等搜索引擎搜索“SECRETCHARM”所显示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网页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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