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究竟如何区分? 商标、商号,究竟如何区分? 陈君维 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 2019-04-24 关于我们about us 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湖南首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旨在利用自身优势,借营改增之契机,在法律服务领域引领税务筹划专业。 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湖南税务律师胡淇凭】小程序正式上线,识别即关注,扫码即收藏。快速问答,简单便捷。 最近,总有朋友询问,别人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我的公司名称,我能否主张让他停止使用?现在有一个叫某某的牌子,我能不能用这个名字注册公司?其实,上述的问题中,就提到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字号”,要弄清楚上述问题,首先就得将商标和商号进行区分。 商号,也叫字号,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简单说就是企业名称。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区别开来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诸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通俗来讲,就是平常老百姓所称的“牌子”。 首先,两者有以下共同点: 1、作为企业的产权,都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不仅具有排他性,而且都可作为经济财富依法进行交易转让。 2、发生争议时,一审法院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 3、都具有区别性功能。商号和商标都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很好地区别开来。 两者的区别如下: 1、申请注册机关: 商号:计划设立公司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数量 商号: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 商标:一个公司可以有很多个,数量不限(宝洁公司有飘柔、海飞丝、潘婷、汰渍、碧浪等商标,伊利公司旗下有安慕希、伊利、植选、舒化、金典等商标)。 3、保护范围 商号: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等。 商标:全国范围(含港澳台),如向其他海外国家申请了保护,延及到该国家范围内进行保护。 4、类别区分 商号:无类别区分,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同名的只能有一个。 商标: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面分别有几个到十几个的小类,不同类别上可以使用相同名称的商标。驰名商标或近似类别除外。 5、保护期 商号:商号权随企业同生共灭,没有时间限制。 商标:有效期十年,到期进行续展才能继续享有。 6、作用 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 商标: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 7、法律管辖 商号:《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商标:《商标法》 8、侵权法律后果 商号: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1)权利商号是否享有知名度; 2)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 3)是否造成混淆。 因此,无论是将他人商标作商号使用,还是将他人商号作商标使用,均需符合上述三个前提。 商标: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1)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是否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3)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两者的联系如下: 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有的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卫龙食品发展集团是商号,而卫龙则是其旗下辣条产品的商标;娃哈哈集团旗下以“娃哈哈”为商标的有矿泉水、乳饮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