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江苏省著名商标-公不一样类目可以注册商标吗

提问时间:2020-09-01 10:53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9-01 10:53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多个类别申请与其他高知名度商标无效

编者按: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予以禁止。

2017年7月31日

------------------------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

第三人:安国市邳铜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铜酒业公司”)

【案号】

(2016)京73行初6998号

引证商标由湖北稻花香公司于2005年7月19日申请注册,200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米酒、料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7月27日。

2012年4月,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2]241号文件中认定,湖北稻花香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清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湖北稻花香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湖北稻花香公司、邳彤酒业公司、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主体资格证据;2、金泰公司商标注册证据;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法院判决;4、湖北稻花香公司商标注册证据;5、湖北稻花香公司及其商标、产品知名度证据等。

在诉讼阶段,原告湖北稻花香公司诉称:一、邳彤酒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申请注册的其他10件“清样”商标均已被裁定或判决不予核准注册,根据同等审查原则,本案诉争商标依法也不应核准注册。二、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本条款在原告与邳彤酒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其他10件“清样”商标案件中均得以适用,被诉裁定认为原告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和理解适用法律错误,被诉裁定依法应予纠正。三、引证商标“清样”依法应受驰名商标保护,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错误裁定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未成为驰名商标不予保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三人邳彤酒业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的“清样”商标;2、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清样”商标的裁定和判决书。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邳彤酒业公司在注册“清样”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时有恶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原告主张其引证的“清样”商标应受驰名商标保护。对此,本院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销量及宣传等证据较少,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故原告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京行终2892号原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国市邳彤酒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中认定:邳彤酒业公司和金泰公司为高度关联公司,出资人均为刘德源、魏玲,前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德源,后者的法定代表人为魏玲。该两公司申请注册了32件“清样”、“斯巴鲁”、“修达舒”、“关汉卿”、“关家园”等商标。邳彤酒业公司和金泰公司均为刘德源、魏玲两人出资、经营,两家公司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均体现了刘德源、魏玲作为共同股东的意志,是两人控制下实施的注册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邳彤酒业公司和金泰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参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邳彤酒业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上述认定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邳彤酒业公司与金泰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清样”商标,此外,还申请了8件“关汉卿”商标、3件“关家园”商标、2件“修达宁”商标、2件“斯巴鲁”商标以及“修斯舒”“修达舒”等商标。金泰公司的前述商标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综上,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裁判结果】

█ 云知队原创回顾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