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律修改-商标侵权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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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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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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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审法院的诉讼

1.根据Handu公司提供的TCL集团公司地址,一审法院已下达了答复投诉的通知,听证会的传票,法院的传票等,尽管邮寄地址是广东惠州鹅岭南路TCL工业大厦6号楼的第9层是TCL集团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的地址,但是两家公司在同一栋楼里工作,但楼层不同,致TCL集团公司的信也没有无法发送。达返回。

2.在初审法院审结之前,TCL集团公司向初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抗辩声明,据此可以推定TCL Group Company已收到由TCL Group Company发送的答复通知。一审法院,传票听证会,传票在法庭上举行,但没有正当理由就没有出庭。一审法院缺席聆讯并不违法。无法确定申诉人TCL集团违反一审法院诉讼的上诉理由。

商标侵权问题该如何应对?

(2)如何处理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罚。

(1)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命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

(2)被罚款。

对于侵犯尚未构成犯罪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或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情况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根据情况,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如果商标权受到侵犯,则它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中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中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确定前两者的,由人民法院依侵权情节赔偿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伪造注册商标罪,出售伪造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和出售非法制造商标罪。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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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侵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假冒注册商标。这包括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商标标记,或出售伪造或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标记。

4.反向伪造。也就是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请注意,必须再次将产品投放市场。如果不投放市场而是单独使用,则不构成反向假冒。

5.对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包括:①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装饰,从而误导公众; ②故意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藏和其他便利条件; ③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作为公司的字体大小,这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④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知名名字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不同的产品上用作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⑤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域名进行的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很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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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2月实施)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自2001年12月以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1日生效)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附则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促进该法律是专门为发展制定的。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原产地标记,原材料,制造方法,服务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专有权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配的商品中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将商标用于其服务项目的专有权,则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的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8条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元素,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用作商标。

第十二条在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会造成混淆,因此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其他或不同产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注册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损害,不得注册禁止使用。

第14条认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其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处理,或者互惠原则。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不同种类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21条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22条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其徽标,则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商标申请首次在外国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以同一商标申请同一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原则,均可享有优先权。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无书面声明或逾期那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人应被视为没有要求的优先权。

第25条如果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则自商品展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应在其中展示其商品的展览名称和在所陈列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三个月内提交,展览日期及其他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证明文件未提交的,视为没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所声明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第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该商标办公室应拒绝该申请,没有公告。

第29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则应初步审查初步商标申请;如果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将对前一个商标的使用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而其他商标的申请将被拒绝,并且不作任何公告。

第30条任何人均可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31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商标局应当将驳回的申请和未公告的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商标局对经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三方的名义通知商标审查程序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第34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的裁定,或者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诉讼,则该裁定生效。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则应批准异议进行注册,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应发布公告;如果确定反对成立,则不得批准注册。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并批准了注册,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应自三个月通知期满之日起计算。初步检查。

第35条商标注册和商标审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

第36条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段所述的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批准之日算起。

第38条如果注册商标已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则应在到期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交申请,则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每个续订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订注册获得批准后,它将宣布。

第39条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署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转移将在批准后宣布。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40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署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必须使用该注册商标在产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姓名和产品的原产地。

商标许可合同应报告商标局备案。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41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则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该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对注册商标有争议,可以在自注册商标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决。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裁定申请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复。

第42条对于在被批准注册之前提出异议的商标,它们不得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2)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第45条。如果使用了注册商标并且不加区别地制造其产品,劣等商标足以欺骗消费者,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的时间内下令进行改正,并可能被通知或罚款。 。或者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46条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撤销商标,或者在续约之日起一年内不予续展,则商标局将不会批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48条未经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下列任何行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在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可以予以通知或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

(2)违反本法第10条;

(3)滥加制造,自卑和欺骗消费者。

第49条。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优良决定,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自行收到通知。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能立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62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职责,滥用职权,从事不正当谋取私利行为,非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事务,收受财产各方,并获得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8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并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64条本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国务院于1963年4月10日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应当同时废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违反本法的,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法律之前注册的商标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