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注册程序存在缺陷和不便,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快速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的恶意注册和恶意的异议经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上述及其他情况下,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并不僵硬而明显,并且对商标侵权者的影响有限。在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广泛存在,而驰名商标的伪造也很普遍。法律仅规定了不能采取的措施,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导致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伪造商标司空见惯。为什么一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惩罚的基础更加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完善,我相信将会有所改变。 此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不协调。 这样,将来对商标法的修订肯定会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简化某些程序,有效地进行处理,并使程序更加协调。例如,将来的申请可以从一种标准发展到一种标准再发展到多种类型,以促进申请人的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取消异议审查程序,商标局将直接做出裁定,以简化异议本身并迅速保护权利。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为了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相关国际商标法律法规的协调已成为必然的方式。由于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假冒的国际惩罚是相当大的,中国商标法的修订还将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介绍 《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社会上当前反映的三种类型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得到积极回应:第一是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注册,第二是进一步维持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第三是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强度。 商标注册申请更加方便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且周期长,这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目前的10个月,达到国际标准。但是,仍有潜力进一步挖掘程序并缩短周期。 张建华认为,《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首先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商标形式的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字符和图形商标,到三维,彩色商标,甚至是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在中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三维商标的新内容。预计该商标法的修订将允许声音,单色等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是阐明“一种标准,多种类型”的应用方法。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申请相同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在一次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第三是增加评论意见系统。目前,即使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存在微小缺陷,也可能会被拒绝并必须重新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者通过审查意见来纠正文件和材料中的缺陷,从而避免重复申请。 第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对于已经过初步审查和批准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才不会反对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对象和理由,即没有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了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为了遏制恶意竞争,例如“傍名牌” 商标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恶意抢注,“名牌邻近”等非法竞争往往会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予以遏制。 恶意商标申请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夺取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犯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应用程序的扩散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商标识别资源。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预期将特别添加针对性的法规条款,以禁止恶意抢占已预先获得和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容易伪造和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确定中始终坚持“判例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打算通过宣传使驰名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以使其与“著名商标”,“大品牌”和“优质产品”等同。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进一步阐明“案件识别,被动保护”的原则,例如禁止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 此外,针对商标法中的一再禁止“邻近品牌”现象的问题,预计《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将禁止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名称等。最近几年。 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 对《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涉及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商标侵权行为处罚不足的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版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商标侵权的刑罚并加强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首先,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类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以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预计将包括在商标侵权中。 第二是增加法定侵权赔偿金额。预计侵权赔偿的上限将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第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从重处罚。 第四是减轻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预计《商标法》的第三版将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帐户,资料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解释 最新商标法修改后有哪些调整? 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情况; 驰名商标保护情况; 商标侵权赔偿额; 商标注册审查期限; 一标多类; 驳回复审期限。 商标法三处修订的最新评论 1.“声音”元素新添加到商标组件中。 “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徽标,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徽标,颜色组合,声音等。 ,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是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2.驰名商标可能要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有关公众和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商标,当它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该著名商标。” 3.为工业,商业和法院认可的驰名商标确定多轨制。 “在商标注册审查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其权利,商标局可以做出决定。根据驰名商标的情况,根据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情况。识别。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 在审理商标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方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根据情况需要。” 4.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和代表”的扩展解释的行政复议规则提高到法律要求。 “申请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申请人和另一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在上一段中未指定。如果对方的商标存在,对方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将不予注册。 ” 6.加大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保密义务”,“通知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将商标注册为代理的义务”和“禁止超范围使用”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机构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中学习到的商业秘密负责处理。有保密义务。 “如果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未根据本法进行注册,则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 “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况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授权。 “除了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的注册。” 7.新增加了“单一商标,多种类型”商标申请流程,并阐明了商品分类表的适用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使用商标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然后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8.明确的商标注册试用期:9个月。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布公告。” 9.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更正,则不会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则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修改。说明或修正,不会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 ” 10.在适用相对禁止条款时,反对者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 “对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它们已经违反了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或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人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知期满后如无异议,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11.商标驳回的审查期限为9个月。 “对于已被拒绝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其商标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委员会的决定不被接受,它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商标异议审查的时间:12个月;商标异议审查的期限:12个月。 “如果您对已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在进行调查和核实后,于自公告的到期日批准注册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对方和对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被异议人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决委员会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反对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3.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12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注册商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从通知之日起收到通知。从当天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被宣布为无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恶意和不公平造成的损失除外。 21.商标侵权赔偿额增加了300万,并确定了恶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标侵权的赔偿额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以根据侵权人从商标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中确定。侵权;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个人难以确定的利益,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确定为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其中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的许可费难以确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侵权情况,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补偿。 ”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并且如果被控侵权人声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者,可以在过去三年内提供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出售您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了,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3.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应适用于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正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增加一个段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申请应遵循诚信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V.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相似,且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位置的特定位置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生产经营活动,应适用于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正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增加一个段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申请应遵循诚信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的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V.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标志,该地点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或相似,并且相同;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但经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批准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段的第七项修改为:“(7)具有欺骗性,很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的特性或来源” 6.将第11条第1款第二项中的“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添加新的一段:“当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注册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要求保护依照本法的已知商标。” 8.将第14条修正为:“应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将驰名商标确定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事实。在确定良好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已知商标: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其权利,商标局可以:根据案件查处的需要,对驰名商标的情况作出决定。识别。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视情况需要而定。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9.在第15条的第二段中增加一个段落:“申请注册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前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并且知道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10.将第18条修改为:“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项的申请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他们应委托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处理。 11.在第19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人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务;在此过程中学习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必须对其保密。 “如果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未根据本法进行注册,则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况,则它不接受其授权。 “除了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的注册。” 12.在第20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实施招募成员的条件,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成员进行处罚。吸收它们。会员及会员的纪律处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个:“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未提出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对于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初步审核和宣布的商标,先前的权利持有人和有关方面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为:“对于已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该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就事实和理由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的意见。经调查和核实后,自公告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应书面通知异议和异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批准注册的决定,则应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如果异议人不满意,他可以按照《商标注册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决定不注册,并且遭到异议人不满,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决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开始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评论。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复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后,双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经审查异议而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已授予在做出注册决定之前,他人对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标志不会产生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4章的章节名称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更改,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期限到期之日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26.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二段和第三段中添加两段:“如果转移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造成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而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使用。 ” 第二十八章,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方。如果当事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天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九天内开始。裁定维持注册商标或在一个月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如果已提起诉讼,则可能会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的第45条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和第3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期限为五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注册商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能会收到来自以下机构的通知:从当天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按照前款的规定审查无效请求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审理或由另一方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行政机关。如果消除了中止的原因,则应恢复复查程序。 ”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法定时限届满,有关当事方不得申请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进行复审,或者对商标局的复审决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声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未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或裁定有效。 ” 32.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排他性权利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不存在。 “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人民法院在宣告无效和商标执行案件之前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件和商标侵权案件。有关处理的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意图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照前款的规定退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 34.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自行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该决定应从开始的九个月内作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时不予续展,则应将其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一定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40.将第49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从收到商标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注意在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1条增加了一条,作为第55条:“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双方不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商标局做出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已撤销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并且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42.删除第50条。 43.将第52条更改为第57条,并将第一项更改为两项,因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1)没有商标注册经该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 ” 在第六项中增加一项:“(6)有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第48条,在第58条中增加了一条:“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 作为第59条,在第45条中加一:“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的数量和其他特征或所包含的地理名称,无权禁止其他人正确使用它。 “三维商标的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产品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合法采用。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如果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对商标注册人之前的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则注册商标所有人应没有权利禁止用户在原始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能需要他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记。 ” 四十六,将第53条更改为第60条,并修改为:“本法第57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了争议,有关当事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不成功,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侵权已成立,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记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为五万元。有上述数额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如有其他严重情况,将处以较重的刑罚。如果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他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作出解释,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 “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额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法院。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47,将第55条更改为第62条,并将第一段第二段中的“帐户簿”修改为“帐户簿”。 第三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商标所有人向商标侵权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消除中止原因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程序。 ” 第48条将第56条的第一和第二款更改为第63条,并修改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基于商标所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导致的权利人。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情况严重,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两倍以上,也可以少于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当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时,人民法院可以命令侵权者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侵权行为主要归侵权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