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修改后有哪些调整 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商标法修改了 具体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条款啊 2019.4.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正 (1)第4条第1款修改如下:“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被拒绝。 ” (2)将第19条第3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不接受委托。 ” (3)将第33条修改为:“对于已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们违反了本法第13条第2条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或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4条的人,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4款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即将宣布。 ” (4)将第44条第1款修改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本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 (5)将第63条第一款中的“一次以上且少于三倍”修改为“一次以上且少于五倍”;修改第三款中“不足三百万元”“不足五百万元”;在第4和第5段中分别增加了两个段落:“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并应权利人的要求,订购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应予以销毁。;对于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销毁订单且不予赔偿;或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仅删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之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6)将第68条第1款第3项修改为:“(3)违反第4条第19款第3和第4款”;加一该段视为第四段:“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商标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评论。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复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后,双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经审查异议而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已授予在做出注册决定之前,他人对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标志不会产生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4章的章节名称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更改,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期限到期之日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26.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二段和第三段中添加两段:“如果转移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造成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而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使用。 ” 第二十八章,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方。如果当事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天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九天内开始。裁定维持注册商标或在一个月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如果已提起诉讼,则可能会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的第45条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和第3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期限为五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注册商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能会收到来自以下机构的通知:从当天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按照前款的规定审查无效请求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审理或由另一方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行政机关。如果消除了中止的原因,则应恢复复查程序。 ”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法定时限届满,有关当事方不得申请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进行复审,或者对商标局的复审决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声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未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或裁定有效。 ” 32.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排他性权利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不存在。 “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人民法院在宣告无效和商标执行案件之前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件和商标侵权案件。有关处理的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意图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照前款的规定退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 34.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自行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