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最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1号令修订。 第52条规定: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在听取审查时,应考虑事实,原因,商标局驳回决定的要求和申请人的审查申请,以及审查时的事实状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试图审查不赞成商标局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的情况,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商标法第1段根据规定的情况,商标局未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驳回申请作出复核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评审决定之前,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