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地名的条款-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相关规定

提问时间:2020-05-0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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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商品的地理标志,怎么理解?

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新的规定?

1)请阐述我国商标法对地名作为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和联盟;省级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和澳门;和台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由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部长》。本文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著名旅游城市的全名,缩写和拼音形式。

地名还有其他含义,这意味着该地名在词汇上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且其含义比地名的含义更强,并且不会误导公众。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组成,或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确定与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在中国县级以上。

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地名还有其他含义,其含义比地名的含义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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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地名是城市的地方指南和文化象征。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早在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地名和商业名称不得使用姓氏。广告不应附加到新的地名标志设施上。。

地理名称不能使用公司商标名称。反过来,限制公司商标使用地理名称。天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了“米兰”商标的注册,但遭到商业审查委员会的拒绝,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业评估委员会的裁决,即“米兰”是意大利著名的城市名称,不能用作商标。

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除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特别是具有商品原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例如“温哥华”,“曼哈顿”等。不能用作商标。但是,地名还有其他含义。例如,“长安”除具有地名的含义外,还具有“长治九安”的含义,因此可以用作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例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但要考虑其自身的性质。允许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地名继续有效,例如天津生产的“北京品牌”电视机,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缺乏独特性不利于消费者相应地区分其他类似产品,特别是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确实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对于当地特色食品,最好由相关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例如,江苏“高邮鸭蛋”的商标已由相关协会注册。这不仅可以防止某些自然人通过恶意应用程序申请转售商标使用权,而且可以保证其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利于当地名优产品的开发。

实际上,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在这方面,《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形式,以规定禁止使用地名。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如果已经注册,将依法撤销。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