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在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宣布了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第二项修正案,自2001年以来12月1日生效 第一部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何时起实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决定的第三次修订。“商标法”子类别,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和批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无效,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补充规定的第七十三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63年4月10日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暂缓执行;与商标管理有关的其他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应当同时废止。在执行本法律之前注册的商标应继续有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