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2条 司法解释-商标法第32条 案例

提问时间:2020-05-0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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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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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初步审查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考虑到以上考虑因素,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进行商标注册,签发商标注册证并公告。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你好,

中国现行《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

首先,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保护已使用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以防止恶意抢注,这是对商标注册系统的有效补充。

2.适用要求和适用案例类型

在商标异议复审,非注册复审和无效案件中,本条款可适用于以下适用要求:他人商标已在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之前使用,并且具有影响;争议商标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似;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原则上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是恶意的。

3.判断“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在有争议商标的注册之日之前在中国使用并已在特定地理区域内被相关公众所知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未注册”的判决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况,在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况,也可能包括先前的注册但有争议的商标由于未续期,注册申请日期已过期,但情况仍在继续。

2.对“相关公众”的判断

相关公众包括以商标标识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消费者,分销渠道中涉及的提供者,运营者和相关人员。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类型,价格和其他因素对其范围和关注的影响

4.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判断“

不应要求“一定影响力”作为相对概念太高或绝对,而应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用在相关行业或行业中具体衡量的相对确定标准,一定的地理范围该领域的相关公众知道就足够了,而无需大范围的公众被普遍知道。

要确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需要了解公众对商标的了解,商标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商标的时间,方式,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晋升,以及其他使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因素。

此外,还应注意,“某些影响”的发生和维持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结合个别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用户是否通过诚实的劳动给予了商标可见性,是否可以通过持续的宣传来保持商标的可见性,以及他人的注册是否容易引起市场混乱,即是否可能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有害后果。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在先用户对商标的投资被中断,或者商标的影响逐渐减弱,直到由于缩减经营而使其消失,在先权利的消失将使保护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在确定对商标的某种影响时,不仅应注意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还应考虑是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继续商标的影响。至少在审判期间应有效地延续先前使用商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