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什么意思 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如何判断 通用名 在中国的商标法中,对通用名称的具体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则,而在实践中,确定通用名称的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与行业经营者建立的公约和普遍使用(三)记载在专业参考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上的内容; (4)专家意见等标识为通用名的典型示例包括:“人参白+高丽白”被指定为人参; “ Apple Graphics”被指定用于水果;胶水指定为“ 502 +五零二”; “ ZKT”(组合空调航空器代码和通用单位代码)指定用于空调;等等(请参见Dong Baolin编辑:“商标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词汇的独特性是相对的,需要考虑其使用环境和产品类别。如果在其他类型的商品中使用在某种类型的商品上无法识别的“通用名称”,则它可能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例如,“苹果”属于一类水果的通用名称,不能在苹果和相关产品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而可以在厨房用具上注册为商标;再举一个例子,“柑橘”显然,它是在商品类别(例如茶)中具有较少特色的普通词汇,但是当在通信工程和计算机程序等类别中将其注册为服务商标时,可能会获得商标注册。 与引用的商标相似 “迷你柑橘”和参考标记(“迷你地图”商标)似乎有所不同,但实际组成相似。这是因为该商标申请由纯文本“ mini citrus”组成,其中“ mini”是英文“ mini”的音译,意思是“ small”,并且该含义广为人知,因此两者之间的相似性非常高明显。如上所述,“柑橘”是商标和引用商标申请中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通用商品名称,从整体上大大降低了“柑橘”在商标近似比较中的地位和作用。看“ mini + citrus”仍然类似于引用的商标。 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