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8条 撤销商标-商标法2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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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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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三十条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销的规定有?

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不同,撤销注册商标分为三种类型:撤销不当使用,撤销不当注册和撤销争议。

1.不当使用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且商标局撤销了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1)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且情况严重的情况。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承担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应使用注册商标并根据法律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忽视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违反法律使用该注册商标,构成不当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包括:

A.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B.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不加区别地制造商品,以欺骗消费者。

(2)撤销决定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进行了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不当取消注册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违反商标的禁止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通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并由商标注册人取消。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正当撤销商标注册的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1)在没有期限的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和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后,无论注册后多久,都可以被撤销。取消注册商标的非附加期限的主要原因是:

A.注册商标使用禁止的商标标志。禁止所有与《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有关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B.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明显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所有与产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数量没有区别的标志,除具有鲜明特征并在使用后易于识别的标志外,均缺乏独特性。的符号。

C.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不被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应当予以吊销。

(2)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能归因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权益。关联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和撤销。但是,如果有超过上述期限的取消理由,则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商标注册的时限被取消的原因如下:

A,注册商标被他人的著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经他人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职权来获取商标注册。“未经授权,代理商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商或代表的商标”。

D.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版权,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驰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以及驰名商标享有的利益未注册商标所有者等待。

3.争议撤销是指较早注册受保护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取消以后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由于注册不当,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撤销程序的审查程序。1.商标局决定撤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要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至第34条,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当事人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附上商标局决定或裁定的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如果符合接受条件,将予以接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更正。如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完成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被拒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复审申请后,应当立即将其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并自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限制答复。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提出复审或者答复申请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自提出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期末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有关证据材料的补充。

(6)。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实际需要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审查的,应当在公开审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公开审查的日期,地点和审查员。当事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8)。申请人未答复,不参加公开审查的,视为审查申请被撤回,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回应并且不参与公众审查,则商标审查委员会可能缺席评论。

(9)。如果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裁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则可以在书面解释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理由;如果撤回申请,则审查过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