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提问时间:2020-05-0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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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法修改后有哪些调整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 )?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权,但对商标权没有具体定义。商标法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保持商标的声誉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个人认为,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授权。我认为商标侵权最重要的依据是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1.将第1条修正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和创新,促进发明和创新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社会发展,制定了该法。”

其次,在第2条中添加三段,作为第2、3和4段:“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对其的改进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实用程序模型”是指适用于产品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实际使用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一种新颖的设计,在美学上令人赏心悦目,并且适合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上进行的工业应用。”

3.将第5条修正为:“对于违反法律,社会道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和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违反或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并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和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第9条的第一段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同一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可以针对同一发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同一天创建。如果您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则该实用新型的第一项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如果申请人声明您放弃了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则可以授予该发明的专利权。 ”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手续。”

六。将第11条第二款修改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也就是说,不得为生产或商业目的制造外观设计。,承诺出售,出售和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7.将第12条修改为:“实施另一项专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许可该合同法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实施专利。 ”

8.删除第14条第二段。

9.在第15条中增加一条:“如果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就行使权利达成协议,则应遵循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共有人可以单独或通过普通许可实施该方法允许其他人实施该专利;如果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则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行使联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10.将第15条和第17条合并为第17条:“发明人或设计者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他是发明人或设计者。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记专利商标。”

11.第19条的第一段修改为:“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处理其他专利事务,他们应委托依法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

的第二段修改如下:“在中国申请专利并处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合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处理此事。”

12.第20条第1款修改如下:“在中国境内完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告保密情况。提前。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

在第四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中国不授予专利权。”

13.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段增加一个段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并定期发布专利公告。”

14.将第22条第2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该领域中,也没有任何具有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在申请日之前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记录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申请日之后已公开的专利文件中。 ”

的第三段修改如下:“创新性是指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重大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征和进步。

在第五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本法所指的当前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公知的技术。”

15.第23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均不得向国务院专利局提交相同的外观设计。该部门已提出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外观设计或现有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大不相同。

“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指的现有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日期之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外观设计。”

16.在第25条第1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6)项:“主要用作平面印刷图案,颜色或两者结合的徽标的设计。”

17.将第26条第2款修改为:“请求应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的第四段修改如下:“权利要求应基于说明书,清楚,简要地定义所要求保护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18.将第27条修改为:“如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则应提交外观设计的请求,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或照片应清楚显示需要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19.将第31条第二款修改为:“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个外观设计。同一产品或同一类别和成组使用的两个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交。 ”

20.第47条第二款修改如下:“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人民法院在宣布专利权之前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和调解协议。无效。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决定的执行或执行,以及已执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专利权人应因恶意意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的第三段修改为:“按照前款的规定,不得退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全部或部分归还。”

21.将第48条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申请的申请,为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四年,没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完全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视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22.在第50条中增加一条:“出于公共卫生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将已取得专利的药品授予和出口给符合人民参与原则的相关国际组织。中华民国。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

第二十三条,在第52条中增加一条:“如果强制性许可所涉及的发明是半导体技术,则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和本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

24.在第53条中增加一条:“除根据本法第48条第2款和第50条授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执行还应主要针对国内市场。 ”

二十五。将第51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为:“根据本法第48条第1款和第51条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合理条件下请求专利权人许可,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取得许可。 ”

26.将第54条更改为第57条,并修改为:“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支付。该缔约方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涉及使用费的问题。支付使用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27.将第56条更改为第59条,并修改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且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图片或照片中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第57条第二款改为第61条,并修改为:“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采用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则单位或个人生产同一产品应提供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在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和处理提供依据。 ”

29.在第62条中添加一个:“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三十,将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合并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对于假冒专利,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专利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宣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在第64条中增加一条:“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调查和惩罚可疑的假冒专利,可以要求有关各方对可疑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情况;对涉嫌当事人非法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并复制与涉嫌非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检查与涉嫌非法活动有关的产品,并有证据证明它们是假冒专利可以扣押或扣押产品。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32.将第60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专利侵权的赔偿额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则应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的付款合理的费用。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其类型等因素,决定给予10,000元以上的赔偿。专利权,侵权性质和情节等补偿款在100万元以下。 ”

33.将第61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侵犯专利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及时,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保证;如果他们不提供保证,则应拒绝该申请。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48小时。如裁定中止有关行为,则应当裁定。立即执行。申请重新审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决。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命令中止相关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撤销该措施。

“如果申请有误,申请人应赔偿被告因停止有关行动而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在第67条中增加一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证据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在起诉前向人民提出投诉。法院申请保留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该申请将被拒绝。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留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撤销该措施。”

35.将第63条的第一款改为第69条,并将第(1)款修改为:“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由专利权人确定,或经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使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产品后; ”

(第5项)中增加一项:“为了提供行政审批,制造,使用和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制造或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