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只有在处理与商标有关的案件时才需要承认的事实,只有行政机关或法院才能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应当提供司法裁定的材料1.相关材料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有关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有关材料; 3.证明有关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4.证明该商标被接受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相关物料,例如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销售面积。法律依据: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是在当事人要求下处理商标案件时必须承认的事实。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 《商标法》第13条 谈谈对商标法的理解和认识 谈论对商标法的理解和理解? 如果《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人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是: 1.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管理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否则会疏忽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第54条中的“工商管理部门”是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人进行调查和调查。这里指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根据行政区划设立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六种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法释〔2002〕32号)也列举了三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贸易执法案件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的特定行政行为。因此,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暂行规定等程序性法律的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实体法的具体规定,例如《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只能符合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和处理”的立法精神。 4.“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第五十四条,这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处理可疑犯罪,应当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发〔2004〕19号)。 ),改善了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刑事权利保护,并使注册商标专有权受到刑事保护的门槛大大降低。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如果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并及时移交。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绝不能由惩罚代替。 司法解释能否直接引用定性?——从一起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谈《商标法》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