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一款第3项-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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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上通过)

法律解释[2002]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正案》)已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1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将尽力解释以下有关商标案件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问题:

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案件;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商标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案件;

3.商标专有权所有权争议;

4.关于商标侵权权的争议;

5.商标专有权转让合同争议案件;

6.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件;

7.在申请诉讼之前,停止侵犯商标专有权;

8.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

9.申请审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

第2条本解释第1条所列的初审案件,应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法院。

本解释第1条第2项所列的初审案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较大城市中确定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商标纠纷。第一个例子。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处理申请,并对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

第4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审查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除非本解释另有规定,否则第5条在决定修改商标法之前发生,该商标法是经修订的商标法的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款(2),(3),(4),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应当审查《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

第6条如果当事一方在实施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时对已经使用了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且拒绝接受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当事方修改前,应当向人民法院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提起诉讼。第2款中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期限;实施《商标法》修正案的商标注册期限不足一年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7条对于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制止侵权或保留证据,然后再提起诉讼。对于措施,应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

第八条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法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未作出有效判决,则应以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准。提到处理。

除非本解释中另有规定,否则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涉及在实施该决定之前发生的民事诉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经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决定执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在决定执行之前发生并持续到决定执行之前的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行为,应适用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规定。

第10条: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商标专有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审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介绍

《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社会上当前反映的三类问题,《商标法》第三次得到积极回应:第一是进一步促进申请人注册,第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竞争,第三是进一步增加商标侵权的处罚强度。

商标注册申请更加方便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且周期长,这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目前的10个月,达到国际标准。但是,仍有潜力进一步挖掘程序并缩短周期。

张建华认为,《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的注册:

首先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商标形式的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字符和图形商标,到三维,彩色商标,甚至是声音,气味和动态商标。在中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三维商标的新内容。预计该商标法的修订将允许声音,单色等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是阐明“一种标准,多种类型”的应用方法。现行《商标法》规定,在不同种类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预计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允许申请人在一次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第三是增加评论意见系统。目前,即使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存在微小缺陷,也可能会被拒绝并必须重新申请。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者通过审查意见来纠正文件和材料中的缺陷,从而避免重复申请。

第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当前的《商标法》规定,对于已经过初步审查和批准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才不会反对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制异议的对象和理由,即没有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从而解决了异议程序滥用的问题。

为了遏制恶意竞争,例如“傍名牌”

商标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恶意抢注,“名牌邻近”等非法竞争往往会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予以遏制。

恶意商标申请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或不当地使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犯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应用程序的扩散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商标识别资源。

据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预期将专门添加针对性的法规条款,以禁止恶意抢占已预先获得和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容易伪造和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确定中始终坚持“判例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打算通过宣传使驰名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以使其与“著名商标”,“大品牌”和“优质产品”等同。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进一步阐明“案件识别,被动保护”的原则,例如禁止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

另外,针对商标一词反复被禁止“邻近著名商标”现象的问题,预计《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将禁止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名称等。 “ 最近几年。

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

对《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涉及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商标侵权行为处罚不足的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版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商标侵权的刑罚并加强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首先,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类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以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预计将包括在商标侵权中。

第二是增加法定侵权赔偿金额。预计侵权赔偿的上限将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第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从重处罚。

第四是减轻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预计《商标法》的第三版将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帐户,资料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解释

最新商标法修改后有哪些调整? 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情况; 驰名商标保护情况; 商标侵权赔偿额; 商标注册审查期限; 一标多类; 驳回复审期限。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则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修改。说明或修正,不会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 ”

10.在适用相对禁止条款时,反对者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

“对于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它们已经违反了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或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人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知期满后如无异议,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11.商标驳回的审查期限为9个月。

“对于已被拒绝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其商标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委员会的决定不被接受,它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商标异议审查的时间:12个月;商标异议审查的期限:12个月。

“如果您对已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在进行调查和核实之后,在做出决定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公告的到期日批准注册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对方和对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被异议人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决委员会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反对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3.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12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注册商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从通知之日起收到通知。从当天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被宣布为无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恶意和不公平造成的损失除外。

“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判决,裁定,调解和商标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人民法院在商标无效之前执行有关处理的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意图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照前款的规定退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

15.澄清“商标使用”的概念,以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审查范围。

16.撤回三个案件的试用期:9个月;撤诉的试用期为三例:9个月。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被许可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该决定应从开始的九个月内作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取消或不取消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从开始算起的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自己收到通知。自该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7.指定伪造注册商标的罚款额。

“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则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纠正。限制,并可能会收到通知。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营业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或者非法交易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明确使用知名商标进行商业推广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00元。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9.将商标用作企业字体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

20.明确商标侵权的工商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以及违法经营额为5万元。有上述数额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如有其他严重情况,将处以较重的刑罚。如果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他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作出解释,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

21.商标侵权赔偿的金额增加了300万,并确定了恶意的惩罚性赔偿系统。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视情况需要而定。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9.在第15条中增加第二段,即第二段:“申请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10.将第18条修改为:“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项的申请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他们应委托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处理。

11.在第19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人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务;在此过程中学习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如果客户所申请的商标未按本法规定进行注册,则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

“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况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授权。

“除了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的注册。”

12.在第20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招募成员的条件,并处罚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成员。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吸收他们。会员及会员的纪律处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并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项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未做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对于已被预先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为:“对于已拒绝申请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就事实和理由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批准注册的决定,则应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如果异议人不满意,他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意见:本法第44和45条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遭到异议人的不满,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检查。在消除暂停原因之后,应重新开始检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确定异议后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应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从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开始,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商标对同一或相似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许可”。

25.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局不会批准可能引起混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40条更改为第43条,并将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通过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28。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声明”。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并应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天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并作出答复。在一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如果收到了该案件,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的第45条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期限为五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维持注册商标的维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在第53条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40.将第49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取消或不取消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从通知之日开始在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1条增加了一条,作为第55条:“在法定时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未提交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已撤销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并且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42.删除第50条。

43.将第52条更改为第57条,并将第一项更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1)没有商标注册经该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导致混乱。”

在第六项中添加一项:“(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有权”

,第48条,在第58条中添加一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

作为第59条,在第45条中加一:“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的数量和其他特征或所包含的地理名称,无权禁止其他人正确使用它。

“由三维商标的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产品的性质所创造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有者)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无权禁止他人享有权利采用。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如果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对商标注册人之前的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则注册商标所有人应没有权利禁止用户在原始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能需要贴上适当的区分标记。 ”

46.将第53条更改为第60条,并修改为:“本法第57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争议,有关当事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不成功,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侵权已经成立,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为五万元。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非法营业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或者非法交易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的罚款。如有其他严重情况,将处以较重的刑罚。如果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他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

“对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7条,将第55条更改为第62条,并将第一段第二项中的“帐簿”更改为“帐簿”。

在第三段中增加了一个新段落:“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权存在争议或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程序。 ”

第48条将第56条的第一和第二款更改为第63条,并修改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商标所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定。侵权导致的权利人。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情况严重,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两倍以上,也可以少于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当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属于侵权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命令侵权者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主要归侵权者所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不提供虚假书刊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的许可费难以确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侵权情况,赔偿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补偿。 ”

在第49条中,增加一条,如第64条,第一段为:“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则被告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商标未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56条的第3款改为第64条的第二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50.将第57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然后依法起诉。 ”

51.将第58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为了防止侵权,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时,可能会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在依法起诉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52.在第68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的罚款。元,但少于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处理商标事项的过程中伪造或更改或使用伪造或更改的法律文件,印章或签名;

“(2)通过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方式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商标代理市场的秩序;

“(3)违反本法第19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

“如果商标代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如果情况严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停止接受其对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理并发布公告。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根据组织章程,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处分。”

五十三,将第62条更改为第71条,并将“行政制裁”更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