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十三条的司法解释-商标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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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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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矛盾?

你好。不矛盾。

第13条与第14条之间存在渐进关系。

第14条具有默认前提,即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包括:第13条所述的股东)订约方之间还有其他协议,将共同利益出售给股份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且每个股份持有人以什么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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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初步审查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考虑到以上考虑因素,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进行商标注册,签发商标注册证并公告。

《商标法》第13条